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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乐:以“博导”个人为博士培养单位 |
——对人文学科博士生培养方式改革的思考 |
□王长乐
高校人文学科的基础性学术研究,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思想性、价值性活动,具有显著的个人性特点。研究者的思想和理论有纵向的继承和发展关系,但很少有横向的重合和代替关系。在我们已知的人类思想和文化大师中,每一个人的思想和理论都是极其独特的,不可复制和相互代替。人文学科研究的这种特征,表现在该学科的研究生教育中,就是个体性的特征非常鲜明,导师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思想和学问上的师承及发展关系,博士点作为一个组织或“集体”,对他们而言是意义不大的。
博士点本来是应该为博导的工作服务的,然而在高校活动行政化的情况下,博士点反倒成为主导博导活动的一种组织(一般与学院、系等行政组织的教学指令及其他工作任务重合),代替导师组织考试和招收学生,代替导师给学生安排课程和其他任务,向博导下达各种工作指令和评价标准,扭曲了博导与博士点之间的关系。有些博士点对政绩或其他功利性目标的追求,强化了博士培养过程中的一些负面行为(比如有的导师明确表示要招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的官员学生),形成了博士点内“劣币驱逐良币”风气。
为使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活动能回到自身的应然规律,促进博士生培养活动正常进行,笔者建议对人文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式进行改革。主要思路为:把以“博士点”为责任单位的培养方式改为以“博导”个人为责任单位的培养方式。与此同时,“博导”的选拔方式,也由博士点单位内部的选拔方式,改为由全国研究生学位办委托、独立于具体教育行政机构的“博导”遴选委员会,以公开、统一的选拔方式进行遴选,使以往的由博士点“带”博导模式变为由“博导”带博士点模式。
提出这个建议的原因:首先是根据人文学科的活动特点而言的。在人文学科领域中,导师与导师、学生与学生,在研究内容和方法方面差别很大,导师个人对学生的影响直接而强烈。博士“点”对学生的影响则比较有限,适宜以导师个人为招生和培养单位。人文学科的博士培养,主要是学生跟随导师学习研究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学习特点为个人性极强的自学方式,学习目标是创造极具个性特点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这样做有利于理顺“博导”在权利和责任问题上的关系。以“博导”个人的名义招生和培养博士生,既可以体现出博士培养高、专、精、尖的特征,使导师的学术研究及学术影响与博士生的培养活动密切地结合起来,促进导师学术思想的传承及学术流派的形成,又可以明确导师在博士生培养中的学术权利和责任,使导师在选拔学生时有的放矢,在培养时因人制宜,提高博士培养的质量。这样做还可以激发导师的教育责任感和学术自尊心,克服在以“博士点”为单位的培养模式中导师权利被行政机构侵蚀、导师特点被抹杀或埋没的弊端,有利于建立高校中的学术自治机制,消除我国高校在管理体制方面的集权性缺陷(一般来说,宏观层次的集权模式需要用微观层次的自治模式来平衡,德国和法国高校的管理模式即如是),培育高校中的学术自治力量,实现高校制度系统的生态平衡。
在以博士点为单位进行评审的情况下,各个高校为增强本校的实力,增加博士点的冲动非常强烈,容易形成博士培养领域中的泡沫现象。
在以“博导”个人为博士培养单位的情况下,博士点以“博导”个人名义申请,所获得的资格只属于个人。申请人既是博士点的权利人,也是责任人,博士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培养经费都由“博导”个人支配,不能转让或借用。当然,与“博导”权利对应的是,博士生的培养责任也要由“博导”完全承担。
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目前有些高校中存在的本校领导及相关人员“搭车”“博导”的现象,也可以杜绝官员和商人兼职“博导”的现象,使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环境清洁、干净。“博导”在全国范围内评审,可以避免以往在本校评审中拉关系、走后门、巴结校领导等不良现象。参与“博导”评审的人员不固定,而是由组织评审机构在全国性的评委数据库(后面将解释数据库问题)中按照一定规则抽取,可以防止评委“被公关”,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博导”的评审是全国范围内的同行评审,不太容易出现“滥竽充数”现象。博士培养资格申请以“博导”个人名义进行,“博导”所在高校的各种组织并不参与申报,也就没有理由为此去“公关”,可以避免以单位为“行贿主体”的学术腐败现象。即使有学术腐败或不端行为,查处起来也比较容易,不会有现在那么大的阻力。
在以“博导”个人为培养单位的情况下,博士生的招收计划与教师的“博导”资格联系,培养经费也明确地下达给“博导”个人,由“博导”所在高校的财务部门按国家财经纪律监督使用。“博士点”及培养经费可以随人(博导)走,在目前学风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实行这种培养方式可以缩小学校的行政权力,防止公权力对教师学术权力的侵蚀,促进高校中的学术自治制度建设。
在以博士点为培养单位的情况下,一些学术水平很高的教师,由于本校没有博士点而缺乏培养博士的机会,造成高水平人才和社会智力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高水平人才向少数有博士点高校拥挤的现象。以“博导”个人为博士培养单位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的成长,有利于落后和偏远地区高校留住人才。由于申报“博导”资格的道路是畅通的,为所有高校教师都提供了“奋斗”的机会,使人们不至于因为“升迁”机会的稀缺而心灰意冷,放弃在学术上的努力,有利于高校学术资源和优秀人才的平衡。
当然,进行这样的改革也有缺点,那就是有些博士生在享受高校整体性的学术资源方面可能有些不方便,比如:一些规模比较小、层次比较低的高校图书资料资源可能不丰富,高水平教师比较少,学术氛围不太浓厚,对博士生的教育形成限制。对此,笔者以为,从高校整体的角度看,其优势和劣势都是相对的,也是可以转变的。国外许多世界著名大学,其规模并不大,有的历史也不长,但却有水平非常高的教师和学科,有非常优良的教育和文化环境,这也正是我国高校应该努力和发展的方向。总之,与有效克服博士培养领域中的腐败和虚假现象相比,博士培养条件方面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努力克服的。
改革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无疑是个大问题,需要有关机构认真思考和研究。对此笔者以为有简单和复杂两个思路:所谓简单的思路,是指现行的培养模式不变,只对新增加的博士培养单位评选方式进行改革。亦即上面所论述的,改评选博士点单位为评选“博导”个人。复杂的思路是对现行的博士点进行全面改造,对所有“博导”进行资格审查和重新登记,国家按审查后的“博导”名额下达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将培养单位由“集体”转换成个人,变以往的博士点单位负责制,为“博导”个人负责制。进行这项改革的基本思路为:由全国学位办统筹组织,按学科成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全国本学科的“博导”或拟增加的“博导”资格进行甄别和评审,形成全国统一的博导体系。另外,在博导评审中应淡化资历和资格,注重能力和水平。其需要做的具体工作为:
(一)由学位办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博导”资格评审专家库,负责对全国本学科的博导资格进行评审。专家库的建立方式,可借用社会上的“海选”方法,由全国本学科领域的所有专业人员(副教授或讲师以上)进行“公众投票”,选出本学科的荣誉学者团或荣誉专家团,由他们负责起草“博导”选拔的章程,并组成有争议问题裁定委员会,其职责类似于法院,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甄别和裁定。
(二)专家库成员的选拔可以有多种途径:由本领域的“公众投票”选出;由荣誉专家推荐;由所在高校推荐;由社会知名人士推荐等。最后由荣誉专家团投票选出专家库的成员。荣誉专家团成员可以推荐专家库成员,但不参与具体的“博导”选拔工作。
(三)学位办负责“博导”增选的日常工作,但包括学位办主任在内的所有人员,均没有参与选举“博导”的投票权。学位办的工作规则是:按照荣誉专家团制定的选拔规程,对申请人进行基本的资格审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由他们进行“博导”的资格评审。在“博导”的评审过程中,现行的许多评审程序及方法都可以借用。
(四)为保证改革成果的巩固,应该建立完全透明(完全向社会开放)的博士生导师选拔规则和监督制度。每年的评审结果完全向社会公布,鼓励包括专业人员在内的全社会人士评点和质疑,也允许当事人申诉。为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可以邀请媒体对评审标准、评审过程、评审方式、评审人员、评审结果进行全面报道,特别是邀请那些在国内影响大的媒体参与报道,以提高评审的信誉度。这样假以时日,就可以形成评审的常规和传统,形成学术体内部的“自治”制度和文化,提高研究生教育的声誉。
(五)对在“博导”选拔中有营私舞弊行为的专家组成员,裁定委员会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停止其工作、取消其资格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可以转移给司法机关处理,以保证博士教育风气的纯净。为了保证改革的稳妥和有效,可以先在一些小型的学科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领域推广。
改革是一种观念和制度水平的革新和超越活动,也是一种利益和荣誉格局的调整活动,遭遇阻力或被反对是很正常的事情,关键是研究生教育的主导者们是否有改革的意愿和决心。这既是对改革信念和智慧的考验,也是对改革胆识和勇气的考验。
(作者为江苏大学教授)
《科学时报》 (2011-05-26 A2 观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