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荻秋
11月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结果显示,被选中评价的300家包括国企、民企、外企在内的中国境内百强企业中,有七成企业是“旁观者”,即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披露十分缺乏。其中有26家企业得分是0分甚至负分。
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一个非常令人遗憾也非常令人愤怒的现象。人们不禁要问,企业身上为什么很少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笔者认为,决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因素有3个:政府的法律政策体系、社会的环境氛围,以及企业的道德自律与责任担当。前者具有决定性意义,后者取决于企业的自觉和良心,而社会环境则是一种助推力。因此,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普遍缺失现象,不能仅仅从企业内部找原因。
套用管理学上著名的“热炉法则”,我们可以形象地将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政策赋予以下四条基本原则:首先是警告性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如同烧红的热炉,不用手摸就知道碰了它会灼伤人;其次是必然性原则——任何企业只要敢于触碰社会责任底线,就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三是即时性原则——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一旦发生,就必定会立刻受到追究,而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公平性原则——不管是谁,只要碰到热炉,都会无一例外受到灼伤。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政策如果能够按照这样的基本原则来定位,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企业还会有胆量去触碰“热炉”吗?显然不会。遗憾的是,这样的权威并没有形成,有时候甚至成为纸老虎,或者田头的稻草人,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企业的违法成本极低,甚至有的企业违反法律却赚取了利润。比如康菲漏油事件,20万元的罚款对于康菲石油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不仅不能以儆效尤,反而可能起到副作用。
“破窗效应”告诉我们,建筑物上被打碎的窗户如果得不到及时修复,他人就会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从而成为打破窗户的后来者,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企业如此大范围地“旁观”社会责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对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约束和引导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和问题,更没有形成“热炉法则”的威慑力,值得深思。
《科学时报》 (2011-11-10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