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洋 刘彬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11-9 8: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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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宏:海洋生态损害立法不应仅事后救济
 
本报记者 廖洋 实习生 刘彬
 
今年6月发生的康菲溢油事故尚未解决,10月1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又接到中海油天津分公司的报告称,辽东湾北部锦州9-3油田附近出现溢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接连出现,索赔却成难点。
 
近日,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梅宏在接受《科学时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制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有现实必要性。同时,不应限于事后救济之路,而要确立以生态系统管理为立法理念的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制度。”
 
纠结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
 
1978年发生的Cadiz号超级油轮油污事故引起的自然资源损害索赔案件,是最早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同类案件。法国政府和当地政府通过对溢油导致的潮汐地带的死亡物种进行估价,就自然资源损害提出索赔。
 
美国法院依据法国法律的“无主物”制度,认为无论是法国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就生态损害提出索赔的资格,从而否决了索赔。但是,该事故及其后发生的重大油污事故,最终促使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的1984年及1992年议定书的出台,形成了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和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并将“环境损害”纳入溢油“污染损害”范畴。
 
1989年,美国EXXON石油公司的一艘超级油轮在阿拉斯加的威廉王子湾触礁搁浅,流出原油1100万加仑,1609公里海岸、7770平方公里海域被污染,影响极大。美国海岸警备队为此事故跟踪了3年多,提出一套多达1616页的总结报告。EXXON公司为此事故支付罚款、清污费、赔偿费和其他费用约合80亿美元。
 
谈及该事故产生的深远影响,梅宏表示:“该事故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油污事故,促使美国制订了1990年美国《油污法》,并产生了全球性的深远影响。美国《油污法》继承并发展了既有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使之处于相对发达水平。”
 
1991年,一艘塞浦路斯籍的油轮发生火灾后爆炸,对意大利、法国和摩洛哥附近海域造成了污染。直至1999年5月,意大利政府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IOPC Fund之间才达成调解协议。
 
“遗憾的是,协议未能解决双方争议较大的环境本身的损害‘是否可获得赔偿’的纷争,只是在协议中重申了基金组织所持的否定观点和意大利政府所持的肯定观点,任何一方都没有获得完全的支持。”梅宏说,“从案例中可以发现,IOPC Fund和各当事国法院之间就是否接受环境损害的赔偿存在根本性分歧。作为这两个案件的直接后果之一,IOPC Fund成员国在1993年大会上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就与两个案件有关的赔偿诉讼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包括海洋环境损害可否获赔的问题。”
 
“经过多方博弈,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也使工作组修正赔偿目录的协议在2007年召开的基金大会遭到了一些代表团强烈的反对。”梅宏告诉记者,“他们担心这将成为如洪水般涌来的昂贵的环境损害赔偿的开端。”
 
中国立法可跳出事后救济老路
 
据我国海洋灾害统计公报显示,我国每年发生的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多达近百起,但仅“塔斯曼海轮”溢油案就海洋生态损害提出索赔要求。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的溢油所致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仅为环境容量损失、自然资源损失及相关的调查、监测评估与恢复研究费用,而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浮游植物恢复费用、浮游动物恢复费用等未予认定。
 
“该案一审判决带来的启示不是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可得充分、有效赔偿,而是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难获全面、有效的救济,司法裁判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亦无法及时恢复遭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系统。”梅宏说。
 
梅宏认为我国立法应跳出传统的事后救济路径,考虑风险现实化之前的控制与规制,全面预防、控制海上溢油事故造成的生态损害。
 
梅宏对《科学时报》表示:“我国立法应重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确立生态系统整体化管理的立法模式。该模式以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为基点,将海上运油、用油等活动对海洋生态的影响纳入海洋生态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加以考虑,对海洋生态系统予以综合管理、全面保护。通过实施生态风险评价、生态系统健康诊断、生态核算,注重产业布局生态规划,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诉讼等手段,追求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
 
《科学时报》 (2011-11-09 A2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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