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决策,如规划和建设等项目,将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原则上可以不予审批立项。
这一规定,是《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作出的。12月25日,中国气象局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对该《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做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要求,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包括:城乡规划、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拥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作为防灾减灾的一项重要工作,气候可行性论证强调气候本身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也需要兼顾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边气候带来的影响。主要是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类生产生活对天气、气候条件的依赖程度加深,气象灾害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也不断扩大。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宇如聪表示,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呈增加趋势,给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带来一系列挑战。
2007年年初,席卷中国南方大部分地区的低温冰雨雪灾害,就给电力、交通、农业、林业等行业造成严重影响,高速公路、铁路运输曾多次瘫痪,电网遭受重创,这正暴露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缺失。
早在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下称《气象法》)第六章第34条就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不过,宇如聪坦言,《气象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与现实存在“脱节情况”。
他表示,目前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尚处起步阶段,大量城乡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建设工程、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并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不按规定进行论证。
“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义务不明,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缺乏监督,导致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结论在相关部门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时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宇如聪说。
作为进一步细化《气象法》这一要求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重新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实施机构、报告内容、技术方法、论证和评审程序等,“以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或对城市气候资源造成破坏而导致局部地区气象环境恶化”,宇如聪表示。
随着“扩大内需”投入增加,各地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作为各项目审批的部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表示,关键是将该《管理办法》落到实处,评审通过的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将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但《财经》记者了解到,该《管理方法》并没有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做出强制性要求,也没有对如何监管的问题做出详细阐述,且处罚力度并不大,其约束力依然不强。
例如,《管理办法》第18条就要求,除了情节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外,违反该《管理办法》,有伪造气象资料或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等行为的,仅由“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的马爱民告诉《财经》记者,随着各地建设项目要求加快速度“上马”,发改委在项目审批上并不可能完全兼顾各部门的各项要求。“作为一部部门规章,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更多的是需要加强各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协调”,马爱民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