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回乡下老家,有两件事令人哀叹。一是一位年过五旬的父亲,为了筹集儿子读大学的学费,每天干3份儿活:给建筑工地拉沙子、喂30头猪、种十多亩地,活活累死在工地上。一是一位高考分数只及专科线的考生家长,为了让女儿能上本科,不惜四处举债,供女儿上“高价”的“三本”。而此前该家庭为给至今仍瘫痪在床的儿子看病,已经一贫如洗。在巨额债务及预期债务的压力下,其父虽然只有40多岁,但看上去却像60多岁,苍老的面容折射出内心的愁苦。
上大学对学生及其家长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对于有深厚“读书做官”传统的国人而言,似乎不是个问题。然而,假如父母为了子女上大学而累死、愁死,这样的结局是否合理呢?对于大学生的家长而言,假如为了子女上大学而过度辛劳,但由于子女无论是上大学其间、还是在大学毕业以后,都因为种种原因(毕业之后在外地或城市工作等),而在父母生病时却无法为其端一碗水、做一顿饭,这是否合乎教育的本性?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人言人殊、不可能有标准答案的问题。作者询问了许多乡亲,人们都是叹气说,能有什么办法呢?因为对于有着长期的“望子成龙”、“读书做官”文化传统的国人而言,这样的事在他们看来是并不稀奇的,甚至还有人会认为这是“春种秋收”,理应如此。对此作者以为,作为社会福祉事业的教育,与大学生家庭的幸福不应该是对立的,子女上大学让父母承受特别的苦难,显然不是现代教育应有的社会效应。而在目前大部分人无法克服祖先遗留下来的“望子成龙”、“读书做官”等人性弱点的情况下,我们能否换一种思路,从制度转换的角度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呢?
由于我国以往的政策制定是一种“内部”活动,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因而对“高校收费”政策的制定依据,我们只能依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推测。对于这项政策的制定依据,在其刚出台时就有媒体介绍,是基于某个经济学人“回笼货币、拉动内需”的立足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建议。换句话说,高校收费政策的制定依据,不是基于教育自身的原因,而是基于教育之外的社会原因。这种依据非教育原因制定教育政策的做法,导致教育政策在理论上左支右绌,可以说是自然而然的。
这项政策在实践中的社会效果,也证明其显然不是一项完美或“万全”的政策。其在教育外部造成的“学生家长自杀、卖血”、“大学生弟或妹为其辍学”等现象,在教育内部造成的“贫困生”现象,有些大学为了追缴学生欠费而“不准学生参加期终考试、注册、扣发毕业证”等做法,都表明这项政策在制度依据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尤其是容易导致消极(并非故意)的“恶”。这样的结果不仅与教育的品性相悖,也与正常的政策制定精神和宗旨不符。对其进行修正理所当然。
具体到高校收费政策的改革方面,作者以为可以进行这样的改革。亦即改由向学生家长收费为由学生个人向银行贷款交费,学生上学费用的承担者是自己,而不是其家长。如此可以理顺这样一些关系:一是学生作为学费贷款的主体,表明他们是用自己的钱供自己上学,不会累及家人和亲友。而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受益人及法律上的成年人,承担自己上学的经费理所应当。二是学生家长在学生成年以后,与其关系主体为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双方之间不应该再有必然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既是现代社会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又有利于国家的公民社会建设。一些法院在审理大学生要求父母为其支付大学学费的案件中,都判决大学生败诉的原因,就是维护大学生在18岁后经济应该自立的原则。三是学生统一贷款上学,家庭背景与他们的个人身份没有关系,学生不会因为父母的经济收入水平差而被称为“贫困生”,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有些学生因为家庭贫困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淡化我国社会中的贫富差异及城乡差别,有利于大学生们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修养健全的人格。四是国家可以成立专业的教育银行,专门负责教育拨、贷款及管理学生的贷款和还贷业务,并可使学生还贷与学校的拨、贷款相联系,促进学校重视学生的品德修养。
这种政策推行的最大阻力,可能是人们对其可行性的质疑。对此作者以为,态度决定一切,关键是国家有没有改革这项制度的决心。因为这种政策对学校而言没有什么问题,它们的收费数量不变。对银行而言业务量要大一些,但它们只是把学生家长存入银行的钱再向学生发放。这里只是改变了学生上学付费的主体,亦即由学生家长变成了银行,但在社会和银行之间流通的货币数量并没有变化。这种政策推行直接受益的是学生家长,他们再无须为子女的学费发愁。而身份和关系变化最大的是学生,他们由纯粹的消费者变成了消费与借贷者,需要在工作后偿还自己上学的费用。这在他们是平衡的:享受高等教育,支付教育费用,权利和责任对等。这种政策对大学生成长的积极影响是,不仅使他们学会承担责任、学会节俭消费、珍惜学习机会、修养健全人格,而且有益于他们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公民人格养成。按照胡适先生“以宪政训练宪政”的思想,通过大学生的还贷训练国民诚信,不失为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理想措施。
《科学时报》 (2008-11-7 A3 周末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