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雪芹)我国临床血液供求关系紧张的情况已存在多年,近年来,由于血源短缺而使外科手术及输血相关治疗不能正常施行的“血荒”现象,仍时有发生。
依据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0余年来,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健康状况也显著提高。人均预期寿命的增加无疑使临床治疗用血人群与献血人群的比例发生明显变化,扩大献血年龄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教授刘忠军认为,参照多年来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扩大献血年龄应当是可行的,比如欧洲多数国家将65岁作为献血上限年龄。
客观上,只要认真落实自愿献血者身体检查的规范程序并严格执行相关化验指标,完全可以保障提高年龄上限之后的献血安全。
刘忠军建议,修改献血法——“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以扩充采血来源,使临床用血人群与献血人群的比例得到合理调整。
《中国科学报》 (2020-05-26 第4版 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