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湘林 李佳惠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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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病”与“方”

 

■周湘林 李佳惠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为了解我国高校科研诚信相关问题治理的基本状况、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以问卷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调研。

此次调研共收到来自研究型大学的反馈158份,占总数的31.1%;教学研究型大学反馈227份,占比44.69%;教学型本科院校反馈117份,占比23.03%;高职高专院校反馈6份,占1.18%。结果显示,近85%的被调查者对科研诚信及科研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都基本了解,其中超过40%的被调查者对此比较了解或非常了解。但也有16.34%的被调查者表示几乎不了解相关情况,甚至还有完全不了解的人员。

同时,被调查者对所在高校目前的科研诚信状况表示一般满意以上的达到了近94%,认为科研诚信状况良好以上占比近60%,仅6%左右的被调查者表示对高校目前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太满意或非常不满意。

此外,被调查者一致认为必须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并几乎一致认为科研诚信是进行学术研究的一项基本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其中,非常认同的比例达到77.17%。

诚信缺失现象受多方因素影响

调查显示,高校存在一定程度的科研诚信缺失现象,被调查者普遍认为高校科研诚信问责机制需要改进。其中,71.65%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轻微或一般性存在科研诚信缺失现象,18%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科研诚信缺失问题比较严重甚或非常严重。目前,各高校对此都采取了一些问责机制,但95%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些机制亟待进一步改进。

据调查,抄袭、篡改、捏造、不规范引用、买卖论文等是高校科研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有超过70%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科研诚信缺失现象主要有抄袭、篡改、捏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约60%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科研诚信缺失现象体现在不规范引用、买卖论文等方面;半数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一现象体现为不当署名;4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存在一稿多投、权力滥用与交易等科研诚信缺失现象。

就影响因素来看,环境、管理、违规成本、自律性、信息等方面是造成科研诚信缺失的重要因素。高达近90%的被调查者认为急功近利的文化环境和社会不良风气是造成高校科研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半数以上被调查者认为造成高校科研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依次还有科研管理机制体制不健全、不合理,违背科研诚信的成本低,科研人员自身缺乏道德自律和自身学术能力不够,以及信息不对称、许多科研失信行为不易被发现等。

调查还显示,在已知科研诚信缺失行为被发现后会给行动者带来个人名誉、信用等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即使在某些利益的驱动下,也有61.61%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太可能或完全不可能去冒风险。

信用体系平台作用明显

调查显示,高校在科研诚信相关问题治理方面的措施多样。采用较多的措施有检测论文文字重复率、导师及授课老师进行教育、学校和学院开展相关课程及培训教育。其他措施依次为开展同行评议、事后审查调查、发放科研诚信学习手册,以及在校网上建立科研诚信学习专栏等。

同时,高校、网络媒体等问责主体也发挥了较大作用。60.83%的师生认为举报、调查审查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从问责主体的角度来看,68%的师生认为高校和社会公众、网络媒体在科研诚信问题治理中发挥了直接作用。此外,其余各问责主体也发挥出相应的作用,认为独立科研诚信问责机构发挥了直接作用的占37.6%,认为政府发挥了直接作用的占33.66%,认为市场主体发挥了直接作用的占14.96%,仅有11.61%的师生认为上述几类问责主体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调查中,有96%以上的师生认为建立举报调查机制很有必要。但当发现周围有人出现科研诚信缺失行为时,仅有24.02%的师生会举报;60.43%的师生会私下提醒但不举报。然而,如果建立科研信用体系平台,可以在网络上(匿名或实名均可)进行举报时,则91%以上的师生可能会举报,55.91%的师生表示比较愿意甚至非常愿意举报。

科研诚信治理亟待问责“利”剑

治理高校科研诚信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长期努力地坚持。从目前来看,加强科研诚信问责机制的建设,树立“明责—知责—察责—追责”的全过程问责链理念,建立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综合问责制度体系十分必要。

就国家层面而言,可以构建政府主导、法律兼治的问责制度体系,并以其他机构为辅,政策、法规、规范相结合。就高校层面而言,应考虑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各环节衔接整合的科研诚信问责制度体系。同时,设立专门相关机构,将各部门整合起来,发挥综合效应。

从上文提到的“问责链”的视角看,“明责”阶段的制度规范机制等,“知责”阶段的教育培训机制、承诺与荣誉守则机制,“察责”阶段的内部评审机制、编研沟通机制、同行评议机制、署名审查机制、论文查重机制、重复试验机制、利益冲突回避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科研信用评戒机制,以及“追责”阶段的举报机制、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自愿排除协议机制、黑名单机制、撤销机制等,都按照一定的流程发挥相应问责作用,各高校可以有针对性地加强机制建设。

同时,还要加大科研失信的违规成本,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有力的制度执行是制度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要在加强科研诚信问责制及具体问责机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上,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利益触动性,强化制度执行力,并注意保护相关的正当利益和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发挥综合性的实质作用。

此外,在治理高校科研诚信的过程中,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入职或入学培训、网络学习、课程讲授、工作坊等环节的改革创新,将科研诚信知识的传授、科研道德/伦理/价值观引导、科研诚信技能的实践以及科研诚信态度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使科研诚信观念在内心扎根、在实践中落实,增强科研诚信方面的制度化自律。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教育学国家一般项目“我国高校科研诚信问责制度建设研究”〈BIA170179〉成果,杜梦琦和李睿婕对本文亦有贡献)

《中国科学报》 (2020-11-17 第7版 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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