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洋 刘明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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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技术孵化器成功经验与启示(下)

 

■宋洋 刘明

创新科技产业为以色列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技术孵化器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色列技术孵化器运作模式最显著的特征是,发明者或创业者的项目、政府的资助、孵化器的服务三者紧密结合。以色列政府技术孵化器已累计孵化了超过1500家初创企业,每年70至80个,这些“毕业生”中有60%成功吸引到私人投资。

技术孵化器是一个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提供孵化场地、研发设施和共享基础设施,拥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孵化项目入驻以后,技术孵化器为发明者或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申请政府研发经费的资助,协助寻求配套资金的支持,并提供集中的秘书、法律、专业指导、财务、行政管理服务,以及管理支持,特别是为项目公司配备经理、组建创业团队,扶持项目公司运作走向正轨。孵化器收入的20%来自首席科学家办公室,30%来自项目公司的服务收入,50%来自转让股权的收入。

自2002年至2010年底,以色列23家技术孵化器全部完成私有化改革。技术孵化器的私有化增加了私人公司和个人在孵化器中所占有的股份,孵化器由非营利机构变成营利性公司,且允许孵化器在孵化项目中持有更多股权。孵化器孵化项目的种子投资由政府提供,政府承担失败风险。若创业企业得到了后续投资,或者寻找到了新的合作伙伴并获得了离开孵化器的独立运作能力,政府会收回种子投资。政府不干涉孵化器内部事务,孵化器就每个项目与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责任关系。孵化器行使政府对每个项目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能,支配资金的使用,并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的监督。

跨国公司与技术孵化器合作的方式是每年向孵化器投资,公司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孵化器的董事会,并对全部在孵企业持有孵化器所占20%股份中的一部分。公司有权向其感兴趣的某些企业提供配套资金(两年期间总额5万美元)。一旦公司提供配套资金,即可获得除初期持有的股份之外该企业20%的股份。若有必要,公司有权对企业进行追加投资,并获得相应的股权。这样的合作投资既造就了一批具有潜在价值的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高技术企业,又使跨国公司得以在管理良好的组织内,接触企业并对其进行“动态的投资考察及评估”,且能与政府共担风险。

现总结以色列科技孵化器建设对我国的启示如下:

弥补软服务短板,提升孵化器定位层次

以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多是由政府投资组建,往往是克隆一个小型工业园的建设方式,定位于“孵化器=物业管理+优惠政策”的模式。可以说,重硬件设施建设、轻配套软服务是现阶段科技孵化器的通病和硬伤。而从实践上看,新创企业在发展初期多有投融资、教育培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各方面的软服务需求。因此,精准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和中介网络,进而推进孵化器创业氛围的建设即区域创新环境的建设,对于孵化器内新创企业的成长及发展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孵化器在注重软环境建设的同时其实也是在不断强化自身的孵化功能、推动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要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的需求,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类型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从创业苗圃到孵化器、加速器,再到产业园,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以项目经理人制度为切入点,创新管理机制

目前,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说多为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单位性质。孵化器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和人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孵化器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为改善这一现状,一方面,政府要确立市场化改革方向以资源引导为主,以信用授予方式协同发挥作用,成为创业环境的规划者和产业发展的引导者,并营造良好的支持环境。另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对孵化器的组织机构和产权进行重新界定,从而实现孵化器运作企业化、管理人员专业化。公司制的孵化器可多方面引入社会投资机构,吸引官、贸、介、研、资、产、学等一切必要的发展力量投入到孵化器的建设中来,产权归投资者共同所有,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

特别是要实施项目经理人制度,为每个项目配备有经验的经理人,组建创业团队,全程、全方位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既有技术方面的专业服务,也有全方位的中介服务。而评价一个孵化器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健全的孵化中介服务网络的形成。这也正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联合风险投资,引入社会资本,实现多元共赢

对在孵企业的投资形式单一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可将各项基金作为种子投资,为孵化器分担风险并鼓励技术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孵化器,实现多元发展。积极完善孵化器的投融资功能,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鼓励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孵化体系内的天使投资网络,实现孵化体系内资金和项目的共享。积极同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面向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解决在孵企业融资困难。孵化器要加强对在孵企业的有效监控,降低孵化成本和风险,疏通创业者与风投机构之间的沟通管道,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原则

要着力从运行机制上突破产学研脱节瓶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支持科研单位加大对科研团队的激励力度,大胆推行科技成果处置与分配,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确立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法定责任,建设各种组织形式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多元主体,改进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加强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强化成果转化收益合法性保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中以创新创业合作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报》 (2019-03-07 第6版 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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