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芸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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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
“技术许可办公室”

 

■孙芸

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许多大学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TL)等专门机构,并将之发展成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的标准模式。俄罗斯于2003年引入高校OTL模式,目前俄罗斯大学等研究机构创办OTL已超过100个。

OTL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专利营销放在工作首位。OTL模式强调大学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并把工作重心放在专利营销上,以专利营销促专利保护。

OTL模式下,工作人员必须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要擅长谈判,被称为“技术经理”。技术经理只管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谈判,在决定申请专利后,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交由校外专利律师事务所办理。

此外,OTL允许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允许发明人分享收入旨在激励教师不断披露发明,并配合随后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工作;而允许发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此举可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

OTL源起于斯坦福大学。1970年,斯坦福大学建立技术许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产品化,包括技术成果评估和市场风险预测、技术许可、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办公室由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教务长直接管辖,向上对教务长以及学校校长负责。

该办公室当时共有52人,其中授权专员、授权助理、产业合同办公室人员的总数超过2/3。

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的运作方式一般包括以下5个工作环节。

一是发明人向OTL提交申请材料(发明和技术披露表),OTL记录在案,并指定专人(技术经理)负责审查和了解其市场潜力。

二是在充分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由OTL独立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美国专利申请的实际费用高达上万美元,通常情况是先有企业愿意接受专利许可,学校才申请专利)。

三是制定授权策略并征集可能对此感兴趣的公司。对各企业进行筛选以保证专利许可效果,企业需具备使该项发明商业化的基本条件。

四是进行专利许可谈判,签订专利许可协议。为避免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学校规定发明人不能参加OTL与企业之间的专利许可谈判,谈判由技术经理全权代表学校。

这是因为发明人往往集多重身份(教师、专利许可收入的分享者、公司顾问和公司董事)于一身。如果发明人与谈判企业之间存在关联,OTL要交研究院院长和发明人所在院院长复审;如果与发明人有关联的企业最终被确定为专利许可对象,则OTL还要起草备忘录,证明该企业是经过筛选的,并建议两院长予以批准。

五是OTL对专利许可持续跟踪,确保许可收入及时收取并进行正确分配。

在专利政策上,斯坦福大学的专利政策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体现为学校在发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持毫不含糊的态度,即依据《拜杜法案》,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所有权归大学;企业和其他机构资助下的发明,依据拜杜法案精神,通常也归大学拥有。

灵活性体现在以利益共享为原则的专利许可收入分配制度,即先将专利申请费、OTL办公费从专利许可收入中予以扣除,即为专利许可净收入,再由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发明人所在系三方平分专利许可净收入。

在工作成效上,自20世纪50年代初以后15年时间里,斯坦福大学获得的总收入不超过5000美元。1968年,斯坦福大学试点由学校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即申请专利,并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当年创收5.5万美元。2013—2014年年报数据显示,该财年斯坦福大学共获得655项发明技术的许可收入,总计约1.1亿美元,其中40件发明带来的收益超过10万美元,40件发明中的6件发明带来的收益超过100万美元。

对于斯坦福大学身处其中的硅谷和生物技术湾而言,OTL许可出的技术是一些高技术产业成长和壮大的源泉,OTL的技术转移与硅谷和生物技术湾的成长和发展是同步的。其中著名案例之一是,1981年OTL将斯坦福大学教授Stanley Cohen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Hebert Boyer于1974年联合发明的“基因切割”(gene-splicing)这一重大生物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以非独占性许可方式将该技术许可给了众多企业,从而开启了全球生物技术产业。

(作者系中国技术交易所研究部总经理)

《中国科学报》 (2019-01-11 第6版 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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