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天琪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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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感不可缺失

 

■韩天琪

也许我们正处在一个价值观混乱的时代。许多传统的价值观在改变,新的价值观却没有建立,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同一种行为,社会一方面在表彰,另一方面却在质疑。比如说“见义勇为”这一传统道德。

教育部近日就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见义勇为,敢于斗争”不再作为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引发了社会热议。

一些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美德的传递需要一代代人践行。

曾经一段时间内,社会、学校一直努力培养未成年人舍己救人和勇于牺牲的精神,大力倡导他们见义勇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小学课本里就收录了很多舍己救人的少年英雄故事,让孩子们从小就受到扬善惩恶的教育。应当说,今天继续肯定未成年人中的这种美德,对于独生子女们唯我独尊、集体观念欠缺和社会责任感淡薄等问题也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今年高考,江西“夺刀少年”因见义勇为受伤,教育部“特批”组织单独考试,多家高校对他们抛出“橄榄枝”,也说明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这种正面的引导无疑是正确的,但却忽略了一个事实: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对危险的充分预见能力,在复杂的现场环境下很难作出合理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挺身而出就好比“鸡蛋砸石头”,往往“舍己身而未救人”,相反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永远难以弥补的创伤和损失。

所以,尽管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但是其退出《中小学生守则》,还是受到教育界人士肯定。他们认为,这是时代的进步和人性化体现。教育专家认为,见义勇为不是中小学生的义务,如果作为守则和规范,对他们来说要求有些高了。因为以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是不适合在遇到坏人坏事时进行正面斗争的,他们的体力和心理都没有发育到这个程度。从这个层面上讲,删除见义勇为这一条,使守则更加实事求是。

很多校长认为,在《中小学生守则》中,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更为重要。很多学校对中学生见义勇为的行为,都持既不鼓励,也不否定的态度,毕竟学校应该教会未成年人远离危险境况,保护生命安全,而不应鼓励他们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几年前,“保护学生安全”首次写入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说明了学生生命安全至上原则。

未成年人到底该不该帮助处于危难中的人?答案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如何做。

见义勇为不光需要勇气还要有巧妙的方法和技巧,而且本身还应具备自我保护、逃生自救的能力。

“见义勇为”是精神,“见义智为”是方法。我们应该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见义勇为并不仅仅是直接和坏人作斗争,也不是作无谓的牺牲,而是面对危急更多地开动脑筋,以最适合的方式施以援手,比如看到难以控制的火情,不是冲入火海,而是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

如何让孩子“见义智为”而不是“有勇无智”,掌握更多在危险中自救的技能和本领才是“见义勇为”删除之后,我们的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小学课堂应该思考的问题。

方法之外,对未成年人高尚情操的培养也无须用“见义勇为”作为切入点。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人从一点一滴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礼貌待人、诚信对人、勇于承担责任,从而润物细无声地塑造其胸怀他人的良好品质。只要未成年人具有了这样的基础,一样会成为对自己、社会和国家充满责任意识的合格公民。

“见义勇为”已从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牺牲、奉献、责任就与未成年人无关。未成年人虽然很多时候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却必须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

没有少年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如果承载着我们希望的下一代出现集体性的冷漠、麻木、自私,我们将失去未来。因此,找到培养学生传统美德和自我保护能力两方面的结合点,才是当前全社会应当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中国科学报》 (2014-08-29 第5版 思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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