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剑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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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是社会的进步

 

■本报记者 王剑

“见义勇为”从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理应得到发扬和传承。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删除“见义勇为,敢于斗争”条文,意味着什么?《中国科学报》记者就此专访了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丁邦平。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中小学生守则》该不该删除“见义勇为”这一条?

丁邦平:我非常认同“见义勇为”从《中小学生守则》中删除的这个做法。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认识的发展,社会越来越多元化,在过去提倡“见义勇为”或许是适当的;而在当下,人们的价值观比较多元,偶发事件也很多,在这种情况下,一味提倡中小学生见义勇为,对保护儿童、少年自身安全其实是不利的。因此,教育部对《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修改并删除“见义勇为”这一条,对保护学生是有利的,也是应该的。

“见义勇为”其深层含义涉及到社会公德,然而围绕社会公德问题,要求中小学生临危勇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我认为,现在应该提倡“见义智为”,教育中小学生见到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比较危险的事件时,不应盲目挺身而出,而是要首先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去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没有能力解决而盲目地上,比如见到小孩落水,自己本身不会游泳,如果盲目下水施救,更容易发生其他的危险。

《中国科学报》:您如何看待见义勇为这种传统的价值观?

丁邦平:刚才我谈到不赞成见义勇为这样笼统的提法,但并非完全否定它作为一个社会价值的作用。“青少年”“中小学生”的范畴和其本身涵盖的内容很多,十五六岁、十七八岁的学生是青少年,而五六岁、七八岁同样被称作青少年的孩子当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所以,十七八岁的高中生与五六岁的孩子面对同样的突发事件,相应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不同的:高中生就应该具有相应的社会意识,老师在平常的教育当中,应该作一些讲解示范。

《中国科学报》:删除“见义勇为”之后,如何培养社会的正义感?

丁邦平:“正义感”的内涵涉及的面很广,不应和见义勇为对应起来,不是说删除“见义勇为”这样一个词就没有正义感了。

正义感肯定是当今社会需要的。而正义感的培养,就需要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的同时,要有一些具体的事例,启示学生去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行为规范是否体现社会正义感是可以考察的,不一定非要用这样一个特定的词来鼓励学生一味地去做力所不能及的事情。

我在国外一些国家访学过,对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家的学校都作过考察,英、美等国家的学生也有“守则”,不过与我们不同的是,他们的守则不是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而是由学校自己制定的。他们每个学校有自己的学生守则,只是简单的几条,贴在学生容易看到的地方,而且比较具体,而类似“见义勇为”这样的概念没有看到。我理解,这其中涉及到价值观的问题,西方社会虽然强调利他、帮助他人,但是更强调个人利益的价值观,所以他们不一定用这样的成语去概括。

我国与西方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的《中小学生守则》是教育部针对全国的中小学生的一个守则,其中有我国自己的传统形成的内容。教育部最近对这一守则进行了修订,我认为非常有必要,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社会变得更复杂,价值多元化,所以作一些更新是必要的。

《中国科学报》:见义勇为这一传统价值观的变迁说明了什么?

丁邦平:随着社会的变化,有些价值规范是要重新审视,见义勇为属于较高层面的社会公德,不能要求青少年都达到那样高的境界;而《中小学生守则》应当规定学生易于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适性。

从“见义勇为”这个词来看,“义”是社会正义的担当,“勇”包含着风险成本,“为”则需要讲究科学有效的方法,不能莽为。这说明,见义勇为的行动,应该顾及行为的前提条件和救助效果。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但不号召盲目而为,见义勇为要注意时机,要有科学性、智慧性和有效性,这应该说是更符合当前主流价值观下的理性选择。不提倡青少年“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他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牺牲,这是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中国科学报》 (2014-08-29 第5版 思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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