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大诚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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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从我国学生作弊被外国判刑想到的
 
■冯大诚
 
最近有两则关于学生作弊的消息,一则是4名中国“枪手”赴韩代考被判刑,涉及清华、北大,报道说:据韩联社3月4日报道,韩国中央地方法院4日对4名涉嫌赴韩代考托福和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的中国“枪手”作出判决,判处其中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两年,判处另外两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执行两年。
 
韩国法院表示,4名被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托福考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给其他考生造成损失,性质较恶劣。但考虑到他们都没有前科,且通过此次事件获得的利益并不多,因此决定缓期执行。
 
据调查,这4名被告通过QQ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后,以一次40万韩元(约合2300元人民币)到200万韩元的价格帮委托人赴韩国代考。这四人中有北大和清华在校生以及一家电视台员工,他们英语水平都很高,在托福网考(IBT)120分满分中可获得100分以上的成绩。
 
另一则新闻是,中国留美学生侵入教授电脑篡改成绩被判4年徒刑。报道称: 25岁的普渡大学中国留学生孙超然(音译:Roy Chaoran Sun)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罪名是侵入教授的计算机篡改他和其他学生的成绩。
 
由以上两则新闻联想到,我们大学生考试作弊以及高考、考研甚至公务员考试中,做枪手的报道在媒体上已经有很多次曝光。对于代考者即枪手的处理,虽然一而再、再而三地说要严惩,但是似乎都没有严惩的结果。
 
从原则上说,在中国高考、考研、公考这样的考试中代考是违法的,但是是否构成犯罪,好像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我不是法律专家,不了解韩国的法律,但是,既然这些学生在韩国被判了刑,想必韩国的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
 
在中国古代,在科举考试中作弊甚至做枪手是一件风险较大的事情,是要发配充军的。即使是在州府这一级考秀才,替考也至少要枷号示众。那时候虽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但是至少有这方面严厉惩处的规定。
 
现在的法律似乎对此比较宽松,没有听说什么人因为替考而被判刑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韩国对我国学生替考的判例应当促进我们在这方面法律的建设。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应当考虑在对付考试作弊的立法方面做些工作了!
 
(http://blog.sciencenet.cn/u/fdc1947)
 
《中国科学报》 (2014-03-14 第8版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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