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湘源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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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退市令”成一纸空文
 
■黄湘源
 
2012年上半年紧锣密鼓出台的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退市规则,曾有所谓“史上最严退市令”之称,很多人对此记忆犹新。然而,最新消息显示:深圳市16家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仅2家退市,其余均有惊无险恢复上市。而沪市的2家暂停上市公司则全部安然无恙。
 
这样的“集体放生”,无疑让“史上最严退市令”变成一纸空文。
 
一再上演“捉放曹”
 
早在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就出台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但11年来A股市场仅仅只退市了42家公司,其他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条件本该退市的企业,则一次又一次在这样或那样的政策权衡之下被一再地“捉放曹”。
 
此前早已司空见惯了ST之后又有PT,以及取消PT之后又代之以*ST的人们,对于这次“负资产退市”条件被“新老划断”也许早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如此大面积、大比例的“集体放生”,还是不能不令人感到非常震惊。如果退市制度的每一次修订都这样以“风险警示”或“新老划断”的名义留一个所谓维稳的“过渡时期”,那么“史上最严退市令”岂不是可以在任何一念之仁的借口下被轻松绕过?“退市变放生”这种没完没了的游戏又何时才能有尽头?
 
缘何“该退不退”
 
“负资产退市”本是2012年上半年所颁布的退市规则最大的亮点,也是新退市制度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退市令”的重要理由之一。然而,现在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所谓“新老划断”,根本不需要“积累到一定时间”的计量,甚至连最起码的形式审核也不过是走过场而已。
 
*ST中钨的案例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脚。尽管根据深交所的说法,包括*ST中钨在内的那些*ST公司,分别通过改善经营、实施破产重整计划和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使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获得改善,增强了持续经营能力。但是,众所周知,*ST中钨重组方案被证监会否决不过是不到20天前的事情。而在大股东湖南有色不能践行6年前所作出的注资承诺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五矿集团所作的新重组承诺,让*ST中钨具备完整产业链还有待于一个“三年”之期。
 
那么,深交所又是依据哪些事实来判断和确认其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完成,并且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已经获得改善了呢?
 
每一次的“该退不退”,尽管所打出的旗号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该退不退”实际上是对大股东的保护,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它所保护的不仅是那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还有那些和既得利益集团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投机寻租资本的利益。而对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保护,无疑是对大多数投资者更大的伤害。
 
退市不能无代价
 
每一次的“禁炒令”无不把炒“退”、炒“壳”、炒ST的罪名怪在散户投资者头上,却不从“该退不退”上找原因。
 
中国广大股民之所以闻“退”惊心,并非没有原因。因为现在面临退市的公司大多是“重融资轻回报”的上市制度的产物。其大股东为了圈钱,往往不惜造假,以致一上市就变脸,而在变现掏空之后,留下一个空壳,让投资者买单。
 
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该退不退”不仅不是“保护”,反而是更大的伤害。它意味着大股东在造假圈钱变现的同时,还可以一再地通过炒“退”、炒“壳”、炒“差”来钱生钱。而投资者在蒙受造假变脸之害的情况下,还要被迫以遭受“二遍苦”为代价,去换取再赌一把的机会。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笔者一向认为,维稳不是让步,退市也不能没有代价。与其“该退不退”,对退市对象一再无原则地法外施恩给出路,还不如与责任追究机制和相应的赔偿制度结合起来,来一个快刀斩乱麻。
 
欺诈上市者必须在退市的同时将欺诈所得“吐”出来,赔偿给投资者;凡是严重侵占和损害公司利益、人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都应当受到应有的追责,并对被损害的投资者作出应有的补偿。
 
只有这样的退市,才能真正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只有这样的维稳,才有可能对资本市场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中国科学报》 (2013-01-09 第3版 技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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