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江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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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罚单”应落到实处
 
■吴江
 
今年9月份,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8天,较去年同期减少2天。特别是优级天数仅为3天,比去年同期减少8天。雁塔区、莲湖区、碑林区等17个责任单位被罚20万至60万不等,共计罚款600万元。(10月8日《华商报》)
 
平心而论,假如没有罚则,所谓责任,其实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把环保责任直接落实为经济层面的奖惩,当然是一种进步。
 
环保责任有了奖惩机制,固然是聊胜于无,600万的罚单,也不可谓不可观。但是,当被罚的17个责任单位,居然是雁塔区、莲湖区、碑林区等区级行政机构时,这样的罚单,最终究竟由谁来埋单?恐怕值得追问。
 
事实上,由行政单位来缴纳罚单,看似罚单不菲,但骨子里却是搞错了对象。不难设想,既然罚的只是责任单位,而非责任人,想必不会有人因此而自掏腰包,而假如仅仅是从行政单位的公共款项中列支上述罚单,而行政单位又依赖于财政拨款,罚来罚去,玩的恐怕都是纳税人的钱,甚至根本就是“左口袋罚右口袋”。如此罚则,究竟能起到多少警示效用,自然须被打上个问号。
 
笔者认为,责任的落实,仅仅到了单位的层面,其实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真正的问责制,必须有责任人。具体到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问责,同样应该问责到人,而不是到了区级行政单位,便戛然而止。
 
《中国科学报》 (2012-10-09 A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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