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利利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8/1/11 1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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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虽好,也应取之有道

 

■赵利利

近日,支付宝2017年度账单因通过小字体、接近背景色和默认勾选同意等模糊方式捆绑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接受芝麻信用协议一事引发舆论热议。随着事情的进一步发酵,芝麻信用深夜发表致歉声明并更改页面,称这种推广方式 “初衷没错”,但“愚蠢至极”。虽然支付宝与芝麻信用之间的“捆绑”推广目前不涉及用户的实质性利益损害,但其暴露的用户数据及隐私安全问题还是引发了人们的强烈担忧。

无独有偶,几乎在“捆绑授权”事发的同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及相关问题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正式立案。互联网公司在获取个人信息方面的僭越再次触动公众神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明确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的功能,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正当、合法、必要原则,不应超出上述原则获取权限,更不得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公司自觉遵守这样的法律法规,我国个人隐私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据《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数据,84%的网民切身感受到个人信息泄漏带来不良影响,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漏严重,其中21%认为非常严重。

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多以信息形式通过网络化方式生产、传播、存储。个人信息获取的节点众多,常常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用户很难发现自身信息被采集,即使发现,也会因为追溯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处罚、赔偿力度小而鲜少走法律途径,这也使得类似情况屡屡发生,甚至滋生非法使用或贩卖个人信息的黑灰色产业链。

互联网服务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发展使得数据正越来越成为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资产。数据虽好,也应取之有道。事实上,人们对于自身数据安全的担忧往往成为数据业务公司采集用户数据的巨大障碍。在收集用户数据方面,一些公司常常“打法律擦边球”,甚至“涉险越界”。

对于各类App用户来说,当他有针对性地去下载一款App时,其获取服务的目的性很强。很少有用户会仔细阅读所谓的使用协议,因为即使协议中存在一些侵犯个人权利的条款,只要条款不是特别过分,用户依然会为了达到使用目的而同意协议,否则他将无法享受App提供的服务。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作为法律专业知识储备不那么丰富的普通用户,如何识别该类条款的合法性?

笔者看来,监管部门的发力尤其重要。一方面,此类协议中可能夹带的私货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严格的标准,并配套相应的监管和约束措施;另一方面,有必要以一种法律强力的方式规定此类协议重新授权的可获得性,当用户发现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及时止损。

不可否认,丰富的互联网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这不能成为企业违法侵犯个人权利的理由。当前,我国正在加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大企业作为生力军和中坚力量, 不仅需要雄厚的技术硬实力,更需要与之相匹配的软实力;不仅需要好看的财务报表,更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中国科学报》 (2018-01-11 第5版 技术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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