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7/5/23 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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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自律委员会”当休矣

 

■熊丙奇

近日,一则“滨州学院一大学生因在学校内被女朋友抱了一下,与校自律委员会起争执被围殴”的信息在网上引起热议。据了解,该校一对情侣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公共场合搂抱,被自律委员会学生发现后,因不配合信息登记引发冲突,导致涉事情侣中的男同学身上出现多处擦伤。滨州学院对此事已进行了调查处理,并给予当事学生不同程度的处分。

近年来,一些大学以建设文明校园为由,在校园里组建文明护校队、巡逻队或文明检查队,检查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并加以制止和曝光。滨州学院的自律委员会就属于此类组织。大学这种建设校园文明的做法是极不文明的,因为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的“自律委员会”并没有执法权。大学如果真要建设文明校园,首先要依法治理校园,禁止校方出台任何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管理措施。

从基本常识讲,我国法律以及高等学生管理规定都已经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因此,在读大学生谈恋爱已经不再像几十年前那样是“洪水猛兽”,需要学校严防死守了。大学生情侣之间的行为只要不出格,也不能再作为不文明行为对待。很显然,以“自律”为名对学生校园亲密行为进行劝阻是越权行为。

当前的大学生是不要这种强加的“自律”的,而需要学生自治。学生自治的核心就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成立“自律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就应该听取所有学生的意见,而不能由校方主导。由校方主导的这类学生机构不符合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的要求,是带有很强的非法性质的。以这起事件为例,群殴他人的涉事学生已经涉嫌违法,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校内处分。学校还应该进一步取消这一机构。

大学生的行为只要符合学生行为管理规定,学校不应该过多干涉。如果其行为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规定,即使要处理,也应该依据学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即要有专门的学生事务中心调查违规情节,在调查中要允许学生辩护,再根据违规情节按照校规进行处罚,如果学生对处罚不服,还可进行申诉。这是依法治校、保护学生权利的基本要求。由所谓“自律委员会”对学生行为进行处罚,这是施以“私刑”。

今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门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我国大学必须反思管理学生的做法是否真正有利于学生成长。在现代大学中,学生自治与学术自治、教授治校一起,构成了学校自主办学的基石,是保障学校办学、尊重教育与学术规律,维护教师和学生权利,促进学生成长的重要机制。实行学生自治,大学学生会要由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同时自主开展自我教育与管理活动。

换句话说,学校出台任何与学生权益相关的政策都要经过学生同意。而不是由学校校方任性而为。学校应该为学生自治,提供服务创造便利,而不是管制学生。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7-05-23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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