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小立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12/3 10: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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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需达成的共识

 

■尤小立

自从11月5日,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印发以来,有关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文章、访谈以及各种解读,给人的印象似乎是百花齐放,各有侧重,说法不一。

应该说,面对似近而实远的“世界一流大学”,人们产生诸多理解都属正常,但按照到2020年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的规划,仅有五年时间,如果在理解上仍如此地纷繁,对于“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未必有利。当然,笔者并不认为“世界一流大学”有一个硬性的指标或者确定不变的概念,但在指标相对模糊、概念无法短期内确定的情况下,达成一些宏观上的共识,应该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最重要的前提。

共通性原则。既然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就意味着存在一个有关大学的标准,这是个“类”的标准,它的基础便是共通性原则。现代大学从牛津、剑桥模式到柏林大学模式,再到斯坦福模式,无论取向如何变化,它们都具备了“大学”作为大学的基本属性,而且这些模式都是具有世界影响力,并且在同时代具有先进性的。总之,它们都不局限于一时一地,而是为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模式。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也必须遵守共通性的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为世界提供新的可资参考和借鉴的模式。

价值性原则。大学的存在是一个价值性的存在。它的价值包括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在许多时候这两方面又是合一的。比如,当年蔡元培改造北大时,针对传统“学而优则仕”而提出的“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便是一个新的价值观。它既确立了北大的基本价值,又影响到彼时学院内的学者,乃至社会上读书人的价值取向。

对当下中国大学来说,确定大学是教育机构,而非行政机关、职业培训中心,看起来是“去行政化”之类的政策转变。实际上,它们同样会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即不仅会影响到大学自身价值原则的变化,也同样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与共通性相对应,遵循现代大学作为“类”的那部分基本价值的体现。

民族性原则。共通性并不排斥多样性。大学有共通性和共通的价值,但“世界一流大学”从来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有关“世界一流大学”的讨论中,最令人不解的便是,有些媒体、专家和管理者直接或间接地以英美的“大学排行榜”为依据,这种开“国际玩笑”的做法,正说明我们对“世界一流大学”的认知尚处于初级阶段。

共通性与民族性,甚至地方性本身是相容的。“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如果取消了前提,这句话本身就没有什么意义。地方性或衍生出来的“越是地方的,就越是全国的”的口号也一样。现代中国“科学派”的代表之一任鸿隽当年批评中国只有“地方性科学”,缺乏“普遍性科学”,正是这个意思。今人无须重蹈前人批评过的覆辙。

协商性原则。无论人们怎么表述“教授治学”或者“教授治校”,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其基本的治理方式仍是共同协商,不会有所变化。笔者若干年前曾撰文称,这不仅是国外大学的历史传统,也是20世纪初中国现代大学建立后,形成的“新传统”。梅贻琦时代的清华大学即是显例。

根据《高等教育法》来确立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固然是重要的,但自主权到手或者权力在握时,如何恰当地使用权力,也许对大学治理的影响更大。因此,现有体制和机制进行调整时,明确权力边界和限制权力就应该成为重中之重。

知行合一原则。在当下中国的体制下,政策性往往比价值性影响更大。但大学同时是一个具备价值性的共同体,它不仅需要体现固有的价值,也需要有引领社会价值的责任和信念。

明确并且认可有关大学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才能有确定和切实有效的行动。我们不能总是以“摸着石头过河”为借口,去一面抨击“大学排行榜”,一面又以“大学排行榜”上的名次为荣;一面大讲“去行政化”,一面又不断增添新的行政机构;一面说提升教师的学术水平,一面又不按学术标准来衡量;一面强调“民族性”,一面又片面地唯“洋”是尚。

解决类似矛盾的办法,就是要按照共通性原则,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调整不合理的机制,然后,公平公正、公开办事。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言行一致、言而有信,从而形成公信力和凝聚力。

以上诸点,挂一漏万,不过是想抛砖引玉。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达成基本的共识,将有利于“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由梦想变为现实。

《中国科学报》 (2015-12-03 第5版 大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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