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群彦 计菁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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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的模式创新和政策保障

 

■刘群彦 计菁

12月1日,《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浙江条例)正式施行。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该条例推出了多个创新性做法,其中,全面推广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制度尤其值得关注。

与浙江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政策类似,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22年9月出台的《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开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北京方案),也采用“先用后转”政策,即鼓励试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法规保障之下的政策创新

与北京方案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情形不同,浙江条例将“先用后转”上升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浙江条例还提出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具有更为广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意义。

一是“成果试用”更加符合成果转化规律。科研事业单位应用性科学研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新发明、新方案、新工艺、新想法、新装备、新材料、新设计等。从应用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来看,可以分为创意想法、试验样品、中试产品、小规模产品、规模生产产品等若干阶段。

对比北京方案仅将“专利技术”作为“先用后转”的标的,浙江条例扩展到包括专利技术在内的所有应用型科技成果。同时,“试用”一词更加符合科技成果的形态和科技转化的阶段性规律,毕竟大部分科技成果不经过“试验”阶段无法直接“使用”。

二是“用后转化”拓展了试用成功后的转化途径。在科技成果转化范畴内,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大转化”概念,既包括“技术转移”类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也包括“成果转化”类的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活动。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并不严格对两者进行区分。因此,尽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所涉及的成果产生先后不同,但两者的合理结合是科技成果“大转化”的必然趋势。

与北京方案所采用的科技成果使用后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浙江条例的规定是“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从流程上可能包括两个阶段。其一为“先用”阶段,需要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达成合作研发、咨询、服务或成果许可协议,通过后续研发共同实现成果落地生产;其二为“转化”阶段,即在后续研发成功之后,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达成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实施等协议。因此,浙江条例所规定的“先用后转”涵盖了科技成果“大转化”的两个阶段,后续的“转化”活动方案也更为多样化。

实施落地中的两个重点

科研事业单位作为“供方”提供的科技成果具有“生果子”的不成熟特征,要让中小微企业主动承接并非易事。在推进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有两个关键问题尤其需要关注。

第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让科研人员“愿意试”。一方面,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版图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体上处于“弱保护”水平;另一方面,科研人员所申请的专利,往往具有“指标化”和“虚拟化”特征,所以“真正的技术不是专利”。

由于“先试后转”的试验阶段并不支付费用,科研人员愿意提供“技术真招”是企业试用的前提。在技术秘密掌握在科研人员手中、专利技术无法直接开展科技成果“试用”的前提下,如何强化技术秘密保护,让科研人员愿意将科技成果主动提供给中小微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是政策落地不得不考虑的前提。

第二,增强科技创新意识,让中小微企业“敢于试”。在我国40余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大多数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等,技术和知识要素在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成长中发挥作用较小。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近年来积极推进技术市场化,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是长期过程,敢于开展创新活动并愿意付出成本开展“生果子”的熟化试验,对于中小微企业的企业家将是一个重大考验。

对单一企业个体来说,通过市场化活动获得更加丰厚的利润是其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而技术创新往往要经历漫长的创新周期。如何从整体上增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意识,强化其承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能力,让企业从技术创新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是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和路径的核心与重点。

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让各方“早牵手”

为破解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与产业应用之间“死亡之谷”难题,国家积极落实“破四唯”行动,通过职称评审、科研评价等多种抓手,让科研人员立足基础研究,产出更多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概念验证中心、中间试验平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在进入生产经营之前“熟化”,进而为解决科技成果成熟度问题提供机制保障。

“先用后转”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在开展试验的科技成果存在较大失败风险的前提下,建议浙江省政府职能部门主动作为,进一步出台细化措施,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于愿意开展“先试用后转化”的企业给予更多财政支持,并联合商业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采用更加灵活的担保手段,将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试用过程中利益受损风险降到最低。同时,要综合采用资金配套、科研奖励等人才激励措施,以激发更多科研人员参与“先用后转”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相信在一系列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建立的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与中小微企业能够更多、更早达成“先用后转”的合作,对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刘群彦系上海市高校科技发展中心总工程师,计菁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处处长)

《中国科学报》 (2023-12-04 第4版 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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