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亚峰 闫文军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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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看成果转化

 

■张亚峰 闫文军

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正式实施,这是该法在1993年颁布实施后的第二次重大调整。此次修订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监督管理四个章节,把成果转化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行突出强调,并用较多篇幅进行规范。

从立法宗旨和原则来看,总则部分保留原有“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表述,新增有关创新驱动发展、“四个面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要素流动、军民技术双向转移等表述,客观上为成果转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从框架结构来看,“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放在了第三章的重要位置,位于“总则”和“基础研究”两章之后,充分突出了成果转化在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从内容调整来看,“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一章共有13条内容,其中有8条新增内容,其中7条都与成果转化直接相关,显示出对成果转化工作的充分重视。

深刻认识成果转化重要意义

此次科技进步法修订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这“四个面向”写入总则部分第三条,为我国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了指引和方向。而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四个面向”的现实要求和必然选择。

成果转化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效渠道。科技进步法第二条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这一国家战略,彰显了我国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决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在于强调科技创新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方面的战略支撑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并不取决于停留在实验室中的科技创新成果,而是依赖于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惊险跨越”,即成果转化的过程。可以说,如果没有成果转化,就难以充分实现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和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

成果转化是有效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关键环节。当前世界各国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各国的国家战略也高度依赖科技进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两次提到“国家战略需求”,满足这些需求既需要有力的源头技术供给,又需要有效的成果转化实践。比如,“双碳”战略目标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而此次修订明确了“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做好改造升级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等相关工作,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这些都离不开成果转化,尤其是绿色低碳技术的产业化应用。

成果转化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有力举措。近年来,我国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科技进步水平大幅提升、专利和论文等创新指标表现突出,但是仍然面临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困境,高端医疗仪器设备、芯片和光刻胶等领域仍然存在“卡脖子”问题,严重制约相关产业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坚持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攻关力度、加速成果转化速度将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举措。

成果转化的主要修订内容

科技进步法修订新增的成果转化相关内容延续了近几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良好思路举措,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有效拓展。

在创新价值链的前端,着重从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科研机制等方面为成果转化进行铺垫。机构方面和加强面向产业发展的科研机构和适合地方发展的科研机构建设,明确项目承担者对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产出的科技成果自行转化实施的具体情形。平台方面,加强共性技术平台、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机制方面,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产学研风险共担合作机制等。实践中,已经有一些科研机构开展了有益探索,有效促进了成果转化。例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牵头组建“北京学院路临床医学协同创新联盟”为医学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有效促进了专利转让数量提升;华为公司和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联合成立π实验室,也是为了加强企业与科研之间的联系,以促进成果的产品化应用。

在创新价值链的中端,即成果转化的实现过程,从专业化能力方面提出了要求。科研机构和高校产出的科技成果历来是我国成果转化工作的一个难题,甚至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此次科技进步法修订,对科研机构和高校提出了“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有利于通过专业化能力建设推动成果转化。另外,这次修订对技术市场建设提出了“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新要求,对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在原有“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息化、智能化”的新要求,符合当前数字经济发展态势。

在创新价值链的后端,通过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激励成果转化。科技领域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我国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和亮点,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分配政策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法条化,为后续更好地激励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基础。近年来,我国多家高校院所制定了内部制度明确成果转化的奖励份额和激励机制,在激发成果转化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北京大学规定成果发明人可获得转化收入的70%;湖南大学规定成果转化收益的8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北京科技大学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参与人享有转化收益的90%等。

从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全文来看,成果转化相关条款并不局限于第三章,在其他多个章节也有所体现。“总则”部分要求军民技术双向转移;“企业科技创新”部分要求推动企业成为成果转化的主体;“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部分明确科研机构享有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的权利;“科学技术人员”部分规范了成果转化奖酬金的提取;“区域科技创新”部分要求地方政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并明确提高成果的区域转化效率;“保障措施”部分要求国家科技计划遵循成果转化规律、国家设立基金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应用。

展望下一步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进步法在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的性质,本次修订对成果转化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未来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成果转化工作开展,提升成果转化实际效能。

在下一步工作过程中,还需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格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科研机构和高校内部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业务范围等。二是稳步有序推进科技进步法的相关工作部署,完善配套政策,使各项要求都能及时有效落地落实,如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各类创新要素一体化配置机制的建立完善等。三是充分认识、准确把握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创新成果转化手段和模式,使企业真正成为成果转化的生力军。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中国科学报》 (2022-01-17 第4版 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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