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我校部分自设科研机构的通知
校内相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学校科研资源配置,提高科研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创新能力,完善自设科研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二级学院(部)自查申报、学校科研部门复核后,决定对以下自设科研机构予以撤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自设科研机构名单
序号 |
自设科研机构名称 |
1 |
机械与汽车工程应用技术研究所 |
2 |
汽车安全与保险技术中心 |
3 |
机械传动创新设计及精密制造技术研究所 |
4 |
材料成型及模具集成技术研究所 |
5 |
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研究所 |
6 |
地方发展研究中心 |
7 |
电气与自动化技术研究所 |
8 |
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 |
9 |
创新方法研究所 |
10 |
通信系统集成研究所 |
11 |
嵌入式系统研究所 |
12 |
空间信息技术研究所 |
13 |
软件评测研究所 |
14 |
建筑检测与节能技术研究所 |
15 |
中加联合膜技术中心 |
16 |
环境工程研究所 |
17 |
文化发展研究院 |
18 |
闽台旅游发展研究所 |
19 |
文化产业研究所 |
20 |
闽商与家族企业研究所 |
21 |
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 |
22 |
厦门地方史研究所 |
23 |
国学研究所 |
24 |
工业设计研究所 |
25 |
中国传统绘画研究所 |
26 |
厦门理工学院人因工程研究所 |
27 |
地方法发展研究中心 |
28 |
厦门理工学院-三道汽车电器设计研究所 |
二.工作安排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被撤销的科研机构应停止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2.相关负责人应妥善处理该机构的资产、设备、档案等事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涉及到的科研项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转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后续管理
二级学院(部)加强对自设科研机构的管理和评估,确认保留自设科研机构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等信息,实施“一机构一台账”建档管理;定期对自设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自设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进一步完善自设科研机构规范性管理工作。
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处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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