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亮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长聘教授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在经历了多轮草案修订后,终于正式出台,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随之,已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废止。
《学位法》取代《学位条例》的意义重大,毕竟“法”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要明显高于“条例”。这就提高了学位管理的法律地位,反映了研究生治理理念的变化,更为满足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的需要,为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已有很多学者从多方面论述了《学位法》的意义,以及对未来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影响,但针对《学位法》前瞻性特征的讨论还不多。这恰恰是笔者对《学位法》感触最深的一点。
首先,《学位法》增强了审批体系和学位授予的灵活性,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机构的后续改革提供了足够的探索空间。
很多研究生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学生、导师、培养机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等)认为,此前的审批体系和学位授予存在政策管控过严的情况,或多或少压抑了地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和创新性。针对这一点,《学位法》做出了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的决定。
根据《学位法》,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同时《学位法》还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特色,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这两个举措显然大大增强了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灵活性,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机构因地制宜地大胆进行改革探索。
其次,《学位法》强调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并为更多类型的学位出现开了口子。
该法对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要求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允许学生通过实践成果进行答辩并获得学位。这是目前公众对《学位法》最为关注的一个热点。对此,笔者乐见其成的同时,也有些担心该调整无法很快落地落实,需要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互动反馈。如此,相关措施与规定才能逐步完善。
在此过程中,笔者认为不排除“走回头路”的可能。比如,如果很多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的理论知识与研究能力达不到要求,就会将培养要求传递到培养机构,要求其增加学生写学位论文的要求。这种“回头路”绝对不是倒退,而是渐进式发展。
无论将来是否会走“回头路”,《学位法》都为专业学位的差异化发展提供了更多探索方向,利好专业学位本身的差异化发展。
此外,《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此处措辞不是“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而是表明我国对学位类型朝更多元化发展持欢迎、开放态度。这可能是我国为全球研究生教育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重要实践领域。
再次,《学位法》删除了草案中将“人工智能代写”确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为人工智能更好服务研究生科研创新提供了契机。
制定过程中,某版《学位法》草案曾出现过将“人工智能代写”确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然而在最终确定的法案中,这一内容并未出现,可能是因为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理念甚至伦理的快速发展,使人工智能完全可以成为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的高效助手。这也表明了我国对人工智能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开放与欢迎态度。
最后,在加强学位质量保障的同时,给予学位申请人更多权利。近年来,已有多起由学位申请与学位授予引发的司法诉讼。对此,《学位法》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加入了“学术复核”的相关内容。
《学位法》在“学术复核”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学位法》规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但又写明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这给了对“学术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学位申请人向上一级机构提出“上诉”的权利。
与此同时,《学位法》强调,“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这一整套的设置既加强了学位质量保障,又针对可能出现的异议给出了进一步解决的渠道与程序。
总之,《学位法》前瞻性地考虑了不同研究生教育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使得学位管理更加规范、全面与系统,将更好地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项目“新时代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研究”〈AIA210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国科学报》 (2024-05-07 第3版 大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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