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传毅 续智丹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3/9/5 7: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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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来首次修订
学位法草案透露研究生改革哪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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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毅 续智丹

近日,备受关注的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该草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颁布40多年以来相关法律的首次修订,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围绕完善学位管理体制、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调整。从草案全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以问题为导向,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1980年,我国制定了《学位条例》,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的正式确立。《学位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教育法律,为培养支撑国家战略需求和技术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奠定了近40年来中国研究生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制度框架。

40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累计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层次人才,但在发展中也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迫切需要修订法律政策,支撑新发展阶段的深入改革。

缘何修订:适应形势、完善体系

总体看,《学位条例》的修订具有其必然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新发展阶段需要新的法律保障。研究生教育是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人才强国建设的重要结合点。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教育、科技、人才三大战略一体规划,提出“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对新时期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然而,上世纪80年代发布的《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未来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迫切需要以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为方向,开展修订完善工作。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学位制度体系同步更新。改革开放初期,诸多改革“摸着石头过河”,立法技术不够完善,法律体系不够成熟。当前,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重要制度(如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尚未反映在《学位条例》中,相关工作开展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迫切需要依据我国研究生教育40年的改革实践,丰富和优化学位管理的法律。

最后,学位体系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保障。《学位条例》建立时,专业学位尚未出现。即使是面向工程领域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冠名“工科硕士(工程类型)”。直至《学位条例》出台约10年后,首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才获批设立。但到2022年,专业学位已增至67种,迫切需要在学位管理的法律中获得合法性地位和法律规范支持。

如何修订:扎根实践、服务需求

相较于《学位条例》,学位法草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广纳40年改革实践成果,并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40年来,我国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在两个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不断改革创新,逐步明晰国家、省市和高校权责,整体呈现权力下放趋势。自2010年后,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趋于稳定,形成了国家、省市分工审核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以质量换自主”的自主审核模式。

因此,学位法草案规定,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审批结果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提出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自主审核单位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另一方面是专业学位的建立和繁荣,逐步形成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分类发展,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的新格局。学位法草案规定,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创新性研究,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领域作出创新性研究。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为研究生培养和评价提供法律保障。由于《学位条例》中未对法律救济渠道进行设计,导致研究生教育领域常会出现一些争议性法律事件,且集中在学位授予环节。比如,学生未达到院校自定学位授予条件而不被授予学位、因学术成果存在学术道德规范问题被取消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被取消学位等。

对此,学位法草案针对研究生法律救济作出了多项规定,以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在同行专家评阅、答辩、学术成果认定等过程中,学位申请人对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再比如,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等。

第三,强化学位授权点布局的国家导向。一般而言,学位授权点布局往往遵循学术逻辑和市场逻辑。师资力量充足、科研水平良好者可获批学术学位点;市场需求旺盛、产教融合有效者可获批专业学位点。然而,高精尖缺领域的研究存在从事人员往往较少、学术力量容易分散等现象,也难有较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进行统筹布局。

学位法草案明确提出,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设定特殊条件和程序。

第四,为未来学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预留空间。学位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有学者认为,可考虑将现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学位,调整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职业学位三类。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致力于理论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致力于应用研究和技术转化;职业学位研究生致力于成为高层次专门人才,学位与职业资格挂钩,类似于西方国家的第一职业学位。

对此,学位法草案虽然仅明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但在专业学位后加“等”字,为未来丰富学位类型留出空间。同时,《学位条例》中出现的“同等学力”及其相关表述,在学位法草案中不再出现。这是由于研究生教育形态已发生变化,同等学力的功能已可由非全日制教育代替,但学位法草案保留了“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为未来取消或增加相关形式预留法律空间。

靴子落地:相关争议的明晰

除上述四个方面的修订,学位法草案也明晰了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争议性问题。

一是对学位授予条件的明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是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学校能否自定学位授予条件?学校自定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依据学校自定条件对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这些问题一直是法律争论和社会舆论的焦点。

对此,学位法草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科学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二是对申请学位成果的明晰。专业学位是否需要完成学位论文?申请专业学位的创新成果是否必须以论文形式呈现?这也是影响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发展的重要问题。

也正由于《学位条例》未对专业学位发展有所涉及,即使是2004年修订时,也严守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所具备的“学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同质化现象。学位授予单位大多不敢用调研报告、工程设计、技术开发、艺术创作等形式替代论文。

对此,学位法草案在申请学位条件中提出“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为后续政府或专业组织制定实践成果的认定方式和评价标准奠定了基础。

三是不讨论副学士、业士等概念。从各方建议看,职业教育融入国家学位体系可能有三种方式,即增设副学士,并在高职高专院校授予;在本科层次的学士基础上增设业士(执业之士)类型;直接授予学士学位,与专业学位对接。

学位法草案虽未明确提出职业教育的学位授予问题,但因国家已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部分高职院校可授予学士学位,且建筑学本科也可授予专业学位,因此学位法草案未提及副学士、业士等相关表述。至于职业教育对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问题,可在未来统筹衔接职业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时予以解决。

总之,虽然《学位法》尚未最终发布,但从学位法草案中已然窥见未来中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相信《学位法》的出台将为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作者王传毅系清华大学研究生教育战略研究基地副主任,续智丹系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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