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3/8/31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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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发布1个科技合作项目申报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本年度共设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口支援与协作项目”2个专项,包括“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科技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等专题(详见附件1)。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充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

(三)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与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并上传推荐承诺函。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

3.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1项,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

其他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二)项目申报研发经费要求

1.项目均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最高补助150万元,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付一般不低于50%。对口帮扶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2.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和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

3.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省级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4.自筹经费要求。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鼓励我省单位与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拨付不超过财政补助经费的50%至帮扶地合作方。

5.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

(三)申报项目成果管理要求

1.成果转化要求。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即“尖兵”“领雁”计划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于未按照约定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

2.成果登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成果登记(涉密项目等除外,下同)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成果登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登记情况,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领取项目验收证书的凭证。

3.成果发布要求。加强科技成果库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会同省科技成果库运营主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效益等信息。

三、推荐要求

(一)科技合作领域项目不纳入推荐限额管理,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按中方与外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商共议机制组织上实施。对口帮扶项目须由帮扶地驻地指挥部出具推荐函。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对照指南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三)对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验收后3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科技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

(二)时间要求

2023年9月4日开放填报,9月25日17:30申报截止。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9月28日17:30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项目中心:都康飞 0571-87051059

刘晨晓 0571-85214237

技术支持:袁凯华 0571-85118011

2.业务咨询:

联系人:吕琼芳 0571-87054742(项目中心)

张晓娜 0571-87051070(合作处-国合)

陈可宝 0571-87054066(合作处-对口)

附件1: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指南.wps

附件2: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wps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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