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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工作从“他律”变“自律” |
——解读陕西出台成果转化“三项改革” |
3月21日,陕西省六部门联合研究制定《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进省属综合类、理工类高等院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促进全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更加畅通、科教资源配置机制更加优化、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充分释放。
在成果转化“三项改革”中,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两项任务颇受关注。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要求,国有高校院所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一是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报批、备案等程序,二是需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责任,因此很多高校院所在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时顾虑重重。
在国家层面,从实施“成果转化三部曲”到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已对成果转化国资管理的部分环节进行简化和放权,但尚未覆盖全部周期,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依旧照例执行。
因此,探索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呼声此起彼伏。57号文也曾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陕西省率先试点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将成果转化涉及的国资管理审批决策权完全下放给各主体单位,完善免责制度,切实解决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敢转”问题。据了解,去年已有五家高校院所作为试点单位参与“揭榜挂帅”就相关举措进行了探索,此次《实施方案》系试点经验推广。《实施方案》明确提出:
一是建立单列管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与之前政策相比,此次《实施方案》突破之处在于,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股权全部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尤其成果作价入股涉及的初始决策、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的全周期均不需报批或备案,且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简化程序”“减轻责任”双管齐下,促进省属高校院所成果转移转化。
二是明确领导勤勉尽责的原则标准。方案指出,各高等院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担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一方面,强调了决策权力下放,对于提高成果转化实施的效率意义重大;另一方面,也明确了高等院校领导的义务,即勤勉尽责。各高等院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设计合理合规的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高效安全的决策、公示、监督机制,充分运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帮助,科学决策、合法操作,在此前提下,科技成果转化未来的进展如何、结果如何就不再成为追责的依据。
三是盘活横向结余资金,探索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拓展了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实现路径。科研人员可使用横向结余经费出资入股经单位批准同意的、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
这一措施对于盘活资金,解决科研人员现金入股,激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有积极意义。从我们之前参与的一些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情况来看,科研人员不仅获得股权奖励,同时还可以拿现金出资获取股权,这种组合投资对于激励和利益绑定非常有必要,对于提高成果转化项目的成功率很有帮助。
但是,从法律上看,该种资金属于学校,不属于科研人员个人;从财务角度看,资金是在高校院所账上,如何用来出资入股?有些高校院所已经把横向课题纳入成果转化范畴,因此课题经费如果有结余,可能是要作为成果转化奖励分配给个人的,如果要求出资入股,是否可行?另外,中间还存在税收问题。
我们认为,此次方案改革力度空前,令人振奋,但是,各试点高校院所在享受创新改革红利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虽然《实施方案》指明了改革方向,但各主体单位还需认真研究具体操作方案。例如在取消上级审批的同时,如何建立决策机制、定价机制、管理机制,保障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尤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组合投资涉及的投前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属于专业事务,需要适时借用专业第三方机构、专业人才参与相关工作。
二是各试点高校院所对主体单位责任要有清醒的认知。《实施方案》明确应建立监管机制。高等院校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管,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确保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
总之,我们认为此次推广前期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意义重大,是为切实解决成果转化难点、痛点、堵点的有益探索,对加快推进成果转化,支撑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另外,结合我们刚刚为某央企集团完成的成果转化工作指引的经验,各试点高校院所应该改变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管理思维。对资产管理的认知,应从为符合上级部门的国资管理要求,而开展各项审批、备案工作,变成为保障本单位及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合理权益不受损害,争取成果转化社会利益、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成果转化工作如何从“他律”变为“自律”,从被动合规,变成主动合规,是各试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作者单位: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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