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洋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3/11 20: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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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山东省眼科医院)院长史伟云:
完善遗体、器官捐献立法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经过10余年的工作推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器官捐献国,每年实现捐献6000余例,获取器官2万多。我国在器官捐献和遗体、角膜捐献方面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我国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仍有不少局限性,该条例并没有具体的上位法律作为制定依据。因此,我国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工作始终得不到全面的法律保护,不能使捐献者、医生、接受者、医疗机构等各方权利主体享有明确、清晰、必要的权利与责任。今后即将实现的几十万、上百万的捐献行为,将始终“带病”前行。且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就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制定了统一法律来规制并促进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

近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山东省眼科医院)院长史伟云提出,完善遗体、器官捐献立法,以期解决目前在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工作上的问题。

现行条例下的器官移植“带病”前行

史伟云认为:“我国有必要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基础上完成人大立法,制定更广泛的人体捐献法规。”

在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有许多隐藏的问题。

“很多工作和具体做法未经法律授权,无法律保障。”移植条例出台后,我国器官捐献启动并发展至今,已经建立了一部分工作体系和方法,但这些做法没有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其中,有不少做法甚至存在与移植条例相违背的。如各器官获取单位独立性不强,器官捐献意愿确认和核实渠道不畅通,协调员与信息员间关系认定存在模糊地带等。

“这些都是《条例》没有能明确解决的问题,也是实际干扰器官捐献等工作开展的阻碍。”史伟云指出。

 全面的实践经验为立法提供条件

不可否认的是,《器官移植条例》在长期的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并积累了全面、客观的实践经验。

在《条例》的实施基础上,我国人体捐献体系,尤其是器官捐献已基本建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包括人体捐献登记系统、移植受体等待排序管理系统等;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网络、器官移植临床服务系统、器官移植后登记体系等等。除此之外,《条例》在实践中已基本理顺了管理体制,各部门职责较为清晰。现行的操作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只需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通过充分落实,必将极大解决目前面临的各种困境。

“虽然,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已经基本明确了解决办法和途径。这些解决之道也已经成为了医生、捐献者和家属以及行业从业者的共识。”史伟云表示。

为器官捐献献策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速度和质量都在飞快进展,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就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制定了统一法律来规制并促进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在过往实践经验与国外已有法律的基础上,我国器官捐献立法可有以下几方面考虑方向。

在捐献原则上,要坚持无偿自愿原则、捐献工作独立原则,注重捐献流程规范、分配体系公开,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与此同时,还应注重维护捐献者家属的知情权,“随着社会发展,人权意识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群众对知情权也越来越重视,也提出了要求知情的诉求。因而对知情权的维护,应是法律予以体现的。”史伟云表示。

在立法的具体做法上,史伟云提出,可以利用身份证信息存贮功能落实器官捐献意愿的操作办法,在身份证申领、换证时登记确认器官捐献、角膜捐献、遗体捐献意愿;参考区域统一角膜库的设立,设立统一的、独立的捐献中心,在国家与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合并职能,调整名称;在省内设立具有适量分中心的省级中心;健全救助体系和渠道,可考虑由国务院或者多部门,包括:民政、医保、教育、就业联合出台针对捐献者的救助办法。

“在《条例》基础上完成人大立法,制定更广泛的人体捐献法规,已经条件成熟。”史伟云坚信,出台人体捐献法能够更好界定捐献者、执行者、接收单位、第三方等各方的权责利,是促进和保障我国人体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能够更好为我国捐献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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