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刁雯蕙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7/8 2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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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公布 将于明年起施行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五千万元

 

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于7月6日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针对数据领域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行索要用户授权、强行个性化广告推荐、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立法。

针对当前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等行为,《条例》确立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针对一些APP通过“不全面授权不给用”,强迫用户接受协议等行为,《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一些应用,在为用户提供精准化、定制化、个性化商品推荐和服务的同时,也应在个性化推荐方面予以规范。对此,《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用户画像或者基于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此外,《条例》将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为避免“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数据的滥用现象,《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更严格的规定——除了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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