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学界,诸如“××人才、××奖”等表彰性评价项目不胜枚举。所谓表彰性评价项目,是指这类项目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或学会团体主办,项目大多以光鲜的名称给评价对象定性,有配套经费或奖金,入围者可以借此获得颇具权威性的学术资历。之所以称之为表彰性评价,是想将其与学者在教育科研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过程性评价区分开来。
近年来,这类表彰性评价项目越来越多,评价主体和被评价对象还在不断扩大。但是,这是否真能促进学术繁荣?
显然,表彰性评价项目过多不切实际,因为表彰性评价需要充足又有显示度的学术成果做支撑。如果条件不成熟,却非要评出一个“子丑寅卯”来,最终还是会落入“数数字”的结局,客观上这也是“五唯”难以破除的根源。同时,学术领域的表彰性评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表扬和奖励,容易异化为对学者“分等”和“贴标签”等问题。
表彰性评价项目过多带来的严重问题可以归纳为三大方面。
一是耗费科研人员时间和精力,导致科研人员不能潜心科研。表彰性评价事关教育科研人员的学术身份,不仅影响学者的学术地位和声誉,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者的学术资源和酬劳以及后续发展机会,所以绝大多数教育科研人员不敢等闲视之。然而,过多的评价活动势必会严重扰乱学术人员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二是滋生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导致虚假伪劣成果畅行无阻。表彰性评价的组织管理单位一般与课题委托方、成果使用方无直接联系,这就导致了评价往往陷入“数数字”的窠臼。学术评价一旦离开对成果的实际需求及内在质量的把控,假冒伪劣产品就会蜂拥而至,因为利益与风险完全不对等。
三是争抢“帽子”成为科研目标,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出现。表彰性评价可能导致胜者因获得了代表学术成就的“帽子”而一路扶摇直上,而那些埋头于科研却没有快出成果的学术“苗子”落选。更糟糕的是,国内学术评价“马太效应”严重,落选者往往无形中被“踢”出局。
综上,评价主体出于管理抓手或政绩的考虑,希望通过评价等手段来激励学者奋发图强、早出成果,出发点很好,但过多表彰性评价项目难免“为评价而评价”。在减少表彰性评价项目的同时,还要大力提倡学术评价回归本真,即学术评价无关成果主人的年龄、职务职称、学术头衔、资历、“帽子”和“门派”等因素,而唯成果内容本身。当下尤其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瓜熟蒂落”的立项结项合并模式。表彰性评价项目中占据最多的就是各种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这类把评选上的人称之为××年××人才的项目经不起推敲——人才哪有按年算?评上的叫人才,没评上的算什么?人才项目原本至多是对学者此前学术业绩的肯定,以及对其未来学术产出的预期,而现实是,入选项目者被戴上了“帽子”,科研起点直接变终点。
受“后期资助”课题管理模式的启发,中国法学会从2019年起尝试采用课题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合并的方式,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确定选题后即自行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申请。课题“立项”与“结项”同时进行,在学术评价上有三个优势,一是不受申报者“出身”影响;二是不受申报者前期课题论证或自述影响,毕竟这些内容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很难考证;三是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
其次,改变“二次加工”的成果包装评奖方式。表彰性评价项目中还有一大部分是各种科技奖项。早前,国家有关文件就曾强调要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奖励周期,这些举措十分必要。但笔者以为,简化报奖手续也相当重要。
目前,大多数评奖项目需要申报者自行提交申报材料。学术团队为了提高“大咖”的胜算,可能会在整合材料时采取移花接木、同类合并、改头换面等手段,这种“二次加工”对成果价值提升和科学评价无丁点意义,相反却为各种“潜规则”大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我们能否借鉴一下诺贝尔奖的提名制方式?由评奖主办方组织权威专家筛选并最终确定获奖人员。这样,既可避免申报人为准备材料而耗费时间和精力,又能让各种虚假包装以及因评选而起的拉帮结派、行贿受贿等伎俩无用武之地。同时,切实强化评价主体的责任意识,选拔出成果已产生重大影响并获得同行广泛认可的奖项得主,否则宁缺毋滥。
最后,落实“揭榜比拼”的科技成果发现机制。当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已然成为各高校一项重要工作,而把立项视作大功告成的管理者和研究者不在少数。同时,大部分没有入围或者申报的科研人员其科研工作受到影响。如此“重申报、轻研究”的做法极不利于重大原始创新成果的出现。
因此,要坚决扭转各级管理部门和教育科研人员把心思耗费在课题申报书上的做法,建立公开、透明、可操作的国家基金课题“揭榜比拼”制度。在力促课题立项者全力完成课题的同时,也鼓励学术同行凭借实际成果“攻擂”。相信在现今科技发达的条件下,通过制定详尽规程和准则,能够实现评价的科学、公平和公正。如此,形成以“成果论英雄”的局面,让最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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