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下称林大)2009届毕业生李某,因考试作弊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在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被驳回后,李某将市教委告上法庭,并将北京林业大学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5月14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起诉。
2007年1月,学生李某因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年3月,林大给予李某记过处分。2009年6月,经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依据林大的相关规定,决定因李某考试作弊不授予他学士学位。
李某认为林大自行制定的细则,超越了法律授权,并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去年11月,市教委作出答复不予支持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起诉市教委,并追加林大为第三人。
李某称,林大对他作出的记过处分,已在他毕业前被撤销,而《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已对授予学位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只要满足相应的学术水平就应被授予学位,并没有作弊不授予学位一说。
对此,市教委解释称,《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是学士学位的授予单位,且依据有关教育法规,林大有权自行制定授予学位的具体细则。因此,林大制定的相关规定是合法的。
法官指出,林大撤销处分决定并不等于李某未曾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行为应属于学术态度问题,这种行为违背了求实的科学精神,学生不能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学校在评定其学术能力时,既有权利也有理由质疑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及学术水平。法院认为林大制定“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是合法的,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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