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长秋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7-9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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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虐待动物立法,更有深意在其间
 
近年来,伴随着“虐猫事件”、“虐熊事件”、“盗狗事件”等一系列虐待和残杀动物事件的不断发生,有关动物福利立法,亦即一段时间以来人们热议的反虐待动物法的话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目前,国人在这一问题上逐渐形成了“立法必要说”及“立法不应当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由于议者所处的立场以及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我们很难说其中哪一方的观点能占据压倒性的优势,但就笔者自身而言,却更支持为反虐待动物问题立法。因为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讲,为反虐待动物立法以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保护动物的浅层次问题,而有其更为深层次的内涵,即:这样一部法实际上所保护的是人类自身的道德文明。
 
纵观法律发展的历史,道德文明从来都与法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的立法实际上就是其自身道德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结果。尽管在人类历史上,也曾出现过少量践踏人类道德文明的恶法,如希特勒政府颁布的以种族清洗为目的的优生法,但这些立法作为人类立法的例外只是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些很少见的极端。就总体而言,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人类自身道德文明发展的历史。法律将人类自身伦理道德中最为低线的规范抽取出来,将其升格为法律规范,从而使其借助于法律所特有的强制力而得以推行。就此而言,法律所保护的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人类伦理与道德,它是人类道德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对人类自身道德文明成果的一种确认、维护与强化。
 
从历史上来看,人类的道德水平是不断发展和渐进提升的。它呈现出了一个由最初不尊重任何生命到逐渐尊重人类自身生命再到最终尊重所有动物生命的发展轨迹。而法律则在人类道德文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见证人”和“确认者”的重要角色。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是以人类自身间的关系为视域的,其最初并不关注动物福利,甚至连自己同类的生命也极度漠视。体现在相应的法律中,人是立法的主体而动物以及奴隶则只能被作为法律的客体,是可由人来任意支配和处理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在人类开始尊重奴隶的生命并把奴隶由财产作为人来加以看待之前,有关动物福利的问题一直都只是天方夜谭。直到18世纪工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人类基本的物质需求开始得到满足之后,动物福利的问题才开始为人们所提出。19世纪之后,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所必然带来的人类对自身文明程度要求的日渐提高,作为维系人类文明的伦理道德已经开始逐渐发生转变,如何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也开始成为人类伦理道德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虐待动物,作为漠视生命的一个显影,则开始成为不道德、不文明、不人道的行为,逐渐受到人们的谴责和唾弃。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然带来的道德文明的进步开始要求人们承认动物的福利,仁慈和人道地对待动物,并且不虐待动物,尽量减少动物不必要的痛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世界上首部关注动物福利的法案于1822年在英国获得通过,并由此逐渐拉开了各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序幕。关注动物福利,逐渐成为关注人类生态与道德文明的标志,动物福利立法(或称反虐待动物立法)也就相应地被注入了为人类自身道德文明立法的深刻内涵。
 
无论是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中,还是从生命法学的立场上,不虐待动物所体现出来的都不只是承认和维护动物福利这样简单,善待动物是人类道德文明发展进化到一个相对较高层次后的内在要求,其实质是人类自身道德文明的一种提升。这一新的道德文明超越了人与人的关系,将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了除人之外的其他动物身上,并要求人们关注动物福利,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尽量减少对动物造成的痛苦。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实质其实就是把要求人们不虐待动物的高尚道德要求提升到法律的层面上,用法律来确认并捍卫人类自身的道德文明,它所体现的其实是一种立法文明。换言之,对人类自身而言,反虐待动物法所真正保护的,其实并不只是所谓的动物福利,而更是经由动物福利所体现出来的人类自身的道德文明。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科学时报》 (2010-7-9 A3 周末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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