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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公布院士增选材料验收有关规定 |
包括材料的审查验收程序和主要内容 |
中国工程院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验收及汇总的有关规定》。以下为规定全文。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验收及汇总的有关规定
(2009年3月2日院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
各遴选部门(含省、区、市)和院士报送的候选人材料,必须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提名和遴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成为有效候选人。候选人材料的验收与汇总由学部工作局具体负责。
材料的审查验收程序和主要内容
(一)登记
各遴选部门报送的候选人材料由学部工作局综合处负责登记。院士提名的候选人材料由学部工作局一、二处负责登记。一处登记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的候选人材料;二处登记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环境与轻纺工程学部,农业学部,医药卫生学部,工程管理学部的候选人材料。工作人员对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要按规定履行有关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和格式由学部工作局综合处统一提供。
(二)报送手续的审查验收(学部工作局综合处负责)
1.各遴选部门必须提供报送候选人名单及其材料的公函,一式2份,随函应附:遴选委员会委员名单和有遴选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及盖章的遴选投票结果(总票数)以及通过和未通过遴选的全部候选人的得票数及排序。
2.各遴选部门报送的各学部候选人人数,应符合《关于提名和遴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中规定的数额。
3.各遴选部门报送的候选人,应符合遴选归口规定。
4.对于遴选部门报送的候选人中年龄在60岁以下的人数比例,工作人员需在审查验收登记中予以注明。
(三)《提名书》内容及附件材料的审查验收(学部工作局一、二处负责)
1.候选人《提名书》原件一式4份,同时附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使用专用软件形成的光盘1张,以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关于《提名书》非涉密的证明1份。
2.候选人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
3.院士提名的超过70岁的候选人材料按照提名通知规定审查验收。
4.候选人“专业或专长”栏的表述,应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学部专业划分标准(试行)》填写。
5.候选人按《提名书》规定要求提供附件材料:重要科技奖项获奖证书材料复印件一式1套(不超过6项);实施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实施情况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式1套(不超过6项);有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及评述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一式1套(不超过10篇、册);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原件或复印件(不超过5篇、册);超过《提名书》中规定数量的附件材料,可提供目录清单。如院士提名与部门重复,只需提供一套附件材料。
6.提名单位推荐意见、遴选部门意见和提名人推荐意见以及各项签名或盖章等手续必须完备。
7.遴选部门报送的候选人《提名书》中,遴选结果栏内应列出总票数、同一学部通过和未通过遴选的全部候选人得票数及排序、遴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遴选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要求的,需在审查验收登记中注明。
8.审查验收合格的《提名书》,其中3份及光盘交学部工作局综合处存档,其余材料交学部工作局一、二处。
(四)开具回执
审查验收合格后,审查人员应向院士和遴选部门开具回执。报送材料如不符合要求,审查人员应说明情况,并在回执中注明需补充与完善的内容与时间,同时在登记中注明,并跟踪。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以上材料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将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