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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刚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08-4-9 13:31:30
评论:大学生就业“知情权”不容侵犯
 
毕业于鲁东大学的小王近日向笔者大倒苦水,原因是他毕业后与一家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用人单位许诺“月薪3000元左右”,而实际领工资时发现只有2000元,与协议相差甚远。无独有偶,毕业于上海某名牌大学的小吴也遇到了类似情况。用人单位向他许诺在上海城区工作,然而签订协议后却把他“发配”到偏远郊区,工作条件差暂且不说,工资待遇与城区相比也大相径庭。
 
诸如上述情况,一些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可能碰到过。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的工作信息,或者将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说得天花乱坠,到实际工作时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有的毕业生通过了用人单位的初试、复试,甚至得到了可以签约的口头承诺,可一番苦等之后却好梦成空,得到的回答是“名额有限”或“无可奉告”,这往往使毕业生大失所望,给其职业生涯带来负面影响。
 
人才交流奉行的原则是“双向选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因掌握了求职者的详细资料能从容决定选择与否,而求职若渴的应聘者却因信息不全而难以做出自己的正确选择。这样,“双向选择”就变成了“单向选择”。既是双向选择,应聘、求职者应该有了解对方的权利,对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应该有求职“知情权”。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仅有权了解招聘单位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信息情况,而且在不被聘用的情况下也应该知道自己的落聘原因。
 
之前,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数求职的学生敢怒不敢言。他们都表示,面对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单位已属不易,哪还有去维护自己求职“知情权”的底气。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一状况会得到改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应聘时,大学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笔者提醒广大毕业生,就业“知情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求职的毕业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向那些表示“无可奉告”的招聘单位再问个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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