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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大明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8-1-25 2:24:24
朱大明:科学的“无私利性”与“独创性”奖励
 
近年来,对学术违规、学术腐败的揭批多聚焦于学人的急功近利。对科研评价尤其是以论文或成果评奖为核心的量化评价方法的诟病,也多认为是因论文或成果量化的评价指标与科研人员的职级晋升、学位申请、荣誉地位、奖金待遇等挂钩,刺激了科研人员急功近利、学术浮躁,致使与论文发表或项目评奖相关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如“一稿多投”、“抄袭剽窃”、“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等普遍存在。其言外之意似乎是科研人员一旦超然名利,学术不轨行为或学术腐败现象就会销声匿迹;“淡泊名利”仿佛是整治学术腐败的关键。
 
著名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曾在《科学的规范结构》中提出“无私利性”概念,将其作为实现科学建制目标的制度性要求的一个方面。默顿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科学家是从那些具有不寻常的完美道德的人中招募的,作为一种制度而不是道德要求,无私利性规范可以防止科学家为追逐私利作出欺骗、违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辱没了其职业使命,失去政府和社会对科学共同体的信赖和支持;而科学成果的公开发表和可验证性,以及科学共同体中科学家的互相监督,为这种无私利性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基础。但默顿也意识到,在职业化的科学知识生产活动中,科学家同样有个人的正当利益追求,同样需要激励,其在《科学发现的优先权》的著名论文中进一步提出了“独创性”的制度规范,并认为“独创性是现代科学研究的一个主要的制度化目标,甚至是至高无上的目标”,“科学的奖励系统进一步在制度上强调了独创性”。可见,淡泊名利固然是美德,但科学共同体并未明确要求每一位成员必须具备超乎常人的美德,而是要从制度上控制其过分追求私利,同时基于对独创性、优先权的确认,通过科学的奖励系统保证其个人正当利益的获取。
 
总体而言,现代科学奖励制度基本是按这一理论实施的,从职位的晋升、待遇的改善,到科研资源的分配都是与其创造性工作的质量水平分不开的。不同层次的各种科学奖项更体现了对科学家独创性工作的奖励,如,享誉全球的诺贝尔奖及其百万美元的奖金,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一等奖百万元人民币的奖金等等,都突出体现了对科学家重大独创性工作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奖励。时下,我国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还制定了一系列对创新性科研成果奖励的土政策,如,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或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可获得若干奖金。应该说,就其鼓励科研人员力争上游取得高质量的创新成果这一初衷而言无可厚非。
 
然而,学术界现实的情形之所以差强人意,存在种种学术不端行为或学术腐败现象。其原因并非在于科研人员正当的功利意识,而是一些人急功近利或名利物欲的恶性膨胀,道德诚信缺失或丧失,甚至把科研只是作为捞取个人名利、地位的幌子或跳板,以投机取巧谋取不正当利益,用弄虚作假换取一时名利。其行为或违反了学术规范,或超出了道德底线,甚至触犯了法律;同时,也说明我们的科研体制和管理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甚至严重的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诚然,从事科研的直接目的绝不是一心为了获取个人名利,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物理学家丁肇中先生所说“为拿诺贝尔奖而搞科研是很危险的”。我们崇尚并赞扬“淡泊名利”的美德,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工作者不应有名利意识,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职业价值观;更重要的是应改进科研体制,通过科研绩效评价制度、学术批评制度、科研奖励制度和基金项目评审制度以及管理监督机制的健全和落实,确保科研人员的开创性、原创性或独创性的科研工作和成果得到恰如其分的评定,并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奖励和社会待遇,使“鼓励创新、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真正制度化。正如全社会倡导勤劳致富一样,真正的“创新致富”也理应得到科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充分肯定。
 
(作者为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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