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科学界和舆论高度关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丘小庆因被指称“学术造假”而起诉他人侵害名誉权一案,昨日(9月26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再次开庭。此前,武侯法院曾经判决原告丘小庆一审胜诉,但在二审阶段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撤销,发回重审。
在这次重审中,武侯法院追加了五位共同被告。这就是向国外《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写信,称丘小庆教授撰写的一篇学术论文“科学造假”,其论文所述的发明“纯属伪造”,并要求该杂志撤销自己在该论文上署名的左俊勇等四人,以及被认为是这起风波的始作俑者四川新泰克公司。
记者注意到,最早将这封信件冠以“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在《自然》杂志造假蒙人”的标题,在互联网上予以传播的网站“新语丝”,则未被列为被告。
昨日的重审开庭,除新列为被告的左俊勇提供了大量的新证据外,其余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更多的新证据,其诉讼请求和辩护观点,也基本与原审毫无二致。但是,丘小庆的代理人王荣律师在法庭陈述和辩论阶段,均认为,如果张淑华、欧真蓉不在那封写给英国《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要求撤销共同署名的信上签名,就不会有后来国内外网络舆论和各类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就不会有对他的当事人丘小庆教授的各种负面评价的出现。因此,只要求追究她们两人的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张、欧两被告的代理人张宇律师和向红律师辩称,丘的论文故意有选择地引用她们受委托后对丘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产生的数据,得出与她们的试验结果完全不同的结论,而且,丘小庆未事先告知就在这篇论文上替她们署名,因此,在致发表该论文的杂志主编、要求撤销署名的私人信函上签字,是有科学数据和道德理由支持,不构成对丘的名誉损害,丘小庆认为被称为“中国的黄禹锡”等而使自己名誉受损,应该与发表公开信件的载体有关,与报道“新语丝”网站文章的国内外媒体有关,而与张、欧两人无涉。
针对丘小庆代理人坚持只愿意追究张淑华和欧真蓉两人的主张,参加旁听的四川鼎立律师所陶红律师向记者指出,在共同侵权中,被侵权人有选择被告予以追究的权利。他说,如果丘小庆认为,左俊勇、张淑华等人给《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写信要求撤销署名,这一行为本身就已对自己名誉造成侵害,那么作为原告,他确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但是本案中,丘小庆却是以“被告通过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文章”造成名誉损害提起的诉讼,是近期新出现的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纠纷”,因此,查明到底是张淑华还是其他被告人或者另有他人“通过网站发表文章”的事实至关紧要,如果法院不对其进行审理、查明,显然不仅有违法律规定,也不利于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名誉权案的重审开庭,于当天中午稍过就已结束全部程序。主审法官宣布法庭休庭,报审委会研究后再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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