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洋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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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项”工程与“122项”协定
——争取外援发展科学技术

1958年1月18日,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前左二)和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席尤·叶·马克萨廖夫(前左四),分别代表中苏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署议定书。

■刘洋

20世纪50年代,中苏两国在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开始密切合作。通过“156项”工程和“122项”协定等方式,苏联对中国开展工业生产技术和科学研究的援助。

1953年5月15日,中苏两国签订《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根据协定,苏联将援助中国建设和扩建91个企业,包括黑色与有色冶金工业,煤炭、石油及化学工业,电站及其制造工业,国防以及其他工业部门等。1950~1952年苏联已陆续援助中国建设与改建的企业达141个,同时苏联派遣大量专家来华。1954年10月12日,中国与苏联又新增了15个援助项目。有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消或者分为两期实施,至1954年底确定为156个建设项目,这也是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设重点。在此后的公开宣传中,“156项”就作为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一个标志。

“156项”工程的建设,最终实际建设的为150项,分布在17个省份。这些重大项目极大地填补了中国工业的空白,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础工业体系和国防工业体系的骨架。这是现代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次最全面的技术转移,它使中国的工业技术水平从新中国成立前落后于工业发达国家半个世纪以上,迅速提高到其20世纪40年代的水平。

中苏两国科技合作对新中国科技发展也十分重要。为听取苏联科学家对中国制定的《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即“十二年科技规划”)的意见,中国政府派遣了访苏科学技术代表团。除了与苏联科学家交换对中国“十二年科技规划”的意见外,代表团另一个工作是与苏联政府签订科技合作协定。1958年1月18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议定书》(即“122项”协定),有效期为1958~1962年。协定涉及众多重要科技领域和部门,且以技术科学为主,涵盖16个领域,包括122个合同项目,下分600多个课题。中苏双方有600多个单位参与合作。

签订“122项”协定标志着中苏科技合作进入了更高阶段,即从生产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过渡到了生产技术和科学研究并重的合作。“122项协定”拓宽了中苏科技交往的渠道,推动了中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苏联对中国的科技援助是特定时期政治和经济、科技交流结合的产物。1953年,中国曾流行“技术一边倒”的口号,中央及时纠正了这种提法,以“学习苏联先进的科学和技术”代替。这表明中央对政治问题和科技发展的关系有清醒认识,学习苏联的先进科学和技术并不排斥吸收对我们有用的资本主义国家技术。1960年7月,苏联政府单方面决定撤走在华的全部苏联专家。中央很快确定了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同时在学习苏联以外尽量学习西方国家的发展科学技术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当然,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不是单打独斗,不是排斥学习先进,不是把自己封闭于世界之外。我们要更加积极地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用好国际国内两种科技资源。”“156项”工程、“122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也是共和国在发展科学技术道路上处理争取外援和自力更生的关系的典型案例,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21-06-17 第5版 文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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