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英剑 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
近日,上海市某大学发生的持刀伤人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由于涉事凶手被解聘,众人热议的焦点直指当前高校普遍实施的“非升即走”制度。尽管将“非升即走”归结为这起悲剧发生的必然结果显然无视了一些更深层次原因,但其毕竟是这次悲剧事件的诱因之一。因此,我非常理解人们更加关注“非升即走”这一美国舶来品在中国的落地实情。
如果溯源,我们会发现,在美国的高校中很少能够见到“非升即走”(up or out)的说法,该说法只有在公司等机构中才会见到。在高校中,与之相关的原初术语是“终身教职”(tenure track)。
其意是指,如果有人谋求高校终身教职,高校会给予一份具有高级学术职称的合同。该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一旦签署,若没有正当理由,高校无法终止这份合同。为此,合同人也进入“保险箱”——没有特殊情况,就不用担心失业问题了。把“终身教职”简化为“非升即走”,是取其后果而不顾及其精髓的一种说法,有些不妥。
“终身教职”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在未来6~7年时间内,若不能晋升为副教授以上职衔,就意味着未能进入到终身教职序列之中,那就只能改换门庭另谋出路。
国外在签署合同之前,要对应聘人进行无数次和无数阶段的认真考查、讨论乃至争论,不单会考虑其是否可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晋级条件,更会考虑申请者是否能够成为该校该领域的真正学者。而应聘者大都在应聘前衡量过自己是否能在6~7年完成应聘单位的任务。
这也是为什么国外只要能够拿到“tenure track”的offer,本人和亲朋好友都会欢天喜地,最终也都会顺利晋级的原因。
反观我们与之相关的聘任制度,的确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从合同上看,人事部门所规定的很多条件都过于具体,乃至于苛刻。比如发表多少文章、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发表、出版多少著作等。如此一来,让学院层面在考察人员是否合格上难有回旋余地。
其次,凡是最终出现矛盾者,大都是考查过程不够严密、不够慎重所致——校方未能认真考查应聘者,也未很好估量其是否能够完成该校所规定的任务;应聘者中也确有人抱着“无论能否完成规定的任务、先答应可以完成再说”的想法,等到进来后出现矛盾也就不奇怪了。
再次,不说进入“终身教职”系统,单单强调“非升即走”,实在是把经念歪了。
大肆宣扬“非升即走”有诸多反面效果,把原本的一件好事——青年教师可以获得进入“终身教职”的机会,变成了令人恐怖的事情——“非升即走”,升不上去,就得走人!这令青年学者徒生紧张感,总是被“即走”的严重后果压迫着,难以安心教学与科研。
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经过20年的发展,“非升即走”制度对于中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不小的积极作用,短期内我们看不到它离开高校舞台中心的可能性,只能期盼这样的制度能更加完善。
具体而言,有两方面的期待。
首先是希望从人事部门的角度,不要将相关内容规定得过于具体和苛刻,给予学院这个具体用人单位更多的权限。如果因为不同学科的不同特点而出现了相关问题,学院与个人双方可以有回旋余地。
其次,校方与院方应加强过程考查,全面认真地了解应聘者的所有情况,包括是否能够完成规定的任务等,申请者也应慎重考虑个人能力与学校要求之间的差距,深入思考。
除此之外,我更愿意从制度层面提三点建议。
第一,从重考核转变为重培养。高校一定要有“以教师为中心”的核心理念与实际行动,从一开始就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在要求他们提高教学科研能力的同时,也应该从多方面加以关心和照顾,而不是天天盯着那些指标,不断询问是否完成或能否完成。
第二,考虑转变讲师制度。我们应根据高校具体情况完善终身教职制度,也可以借鉴西方非终身教职的“讲师”制度。此讲师制度是指不列入终身教职制度的高校教师只负责教书,学校并不考查其科研状况。如果设立了类似的讲师制度,对于那些喜欢讲课而不喜欢科研的教师来说,高校依然可以为他们保留那方任由他们发挥讲课特长的三尺讲台。
第三,中国高校一定要破除各自封闭的体系,打通教师相互流通的渠道。
在国外,一位教师在某高校无法得到终身教职,自然就会寻找下家,转入同类高校或层次略低的高校任职并获得终身教职。这在国外是常态,但在国内却几乎难以实现。因为人们一旦进入某所高校,似乎就意味着已经在该校具备了终身教职。教师本人如果想离开,不容易;学校想让教师离开,也不容易。
导致这一切的根源,都跟学校给予教师的各种福利挂钩有关系。被解聘的教师如果不能顺利到另外一所高校任教,很有可能就意味着下岗或者失业。
我相信,只要有人才流通的渠道,中国高校无论是否借鉴美国的终身教职制度,都同样可以建立很好的人才聘用制度。否则,即便是借鉴了,也无法真正取其所长,也无法真正使这一制度在中国实施。
《中国科学报》 (2021-06-15 第5版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