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之康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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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盟:按下暂停键?启动加速键?

 

■本报记者 王之康

最近,实施了20年的“七校联合办学”突然被按下“暂停”键,联盟内2018级学生不能再跨校辅修双学位,这让有志于此的武汉七校联盟学生“哀鸿一片”。

但在该新闻余热未消之时,三大与医学教育相关的高校联盟又相继在北京、成都和上海成立,分别是北京卓越医学人才培养高校联盟(6所高校加盟)、中国西部中医药高校联盟(12所高校加盟)和长三角医学教育联盟(10所高校加盟)。

一方面,中国大陆持续时间最长、实质性参与高校最多、合作范围最广、受益学生最多的武汉七校联盟面临“分家之虞”;另一方面,更多高校则继续走向“拜把子”的道路。这不禁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高校联盟到底要走向何处?

暂停以待整装出发

1999年,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7所在武汉的部属高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允许各自的学生从大二开始跨校辅修专业,修满50个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就可以拿到双学位证书;修满25个学分,可拿到辅修证书,由此拉开七校联合办学序幕。

此次突然暂停,到底是何原因?

对此,武汉大学本科生院副院长、教务处处长赵菊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所做的是拿出各自学校的优势学科,或者是优势专业或者是特色专业,实现区域内优质资源的共享,所以跟教育部的文件提出来的内容不太一致。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士学位管理的文件要求,在操作层面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经过慎重考虑,我们叫了暂停。”

她所说的文件,指的是国务院今年7月印发的《学士学位授予与授予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规定,高校间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同时还规定,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其中,联合培养项目需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

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操太圣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该文件从本质上体现了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位的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现在的政策仍然允许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之间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只不过要求将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学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信息清楚标明在一张证书上而已。“应该说,这样的证书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学生的培养与学位获得情况。”

那么,由此便暂停七校联合办学,是否因噎废食?

据赵菊珊介绍,目前七校正由华中师范大学牵头与湖北省教育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接。“大家做了20年,的确是武汉地区跨校的联合人才培养的特色项目,而且做得受学生欢迎,所以从学校来讲,还是希望能够继续进行(这一项目)。”

操太圣也认为,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武汉七校联盟还是可以复办下去的,因为学生依然可以获得标明其修读联盟学校学位信息的学位证书,只不过不再像以前那样可以获得多校的学位证书。

“或许是担心新的证书对学生的吸引力下降,所以各高校才暂停合作项目。”他表示,如果从学生真实学习的角度来说,政策的调整并不会导致联盟性质发生变化。“换言之,如果学生不是从虚荣心、功利性的角度出发,他们依然可以通过跨校的学习锻炼自己。”

分与合的教育逻辑

实际上,这并不是我国第一次上演高校联盟的“分与合”。比如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给当时火热的“北约”“华约”“卓越”三大自主招生联盟浇了一盆冷水,致使“三国杀”局面不复存在。

当然,与七校联合办学暂停不同的是,当时的三大自主招生联盟确有从“不拘一格降人才”演变为“组团掐尖大战”之嫌,“北约”“华约”也没有重新聚合。

不管怎样,这些由一所或几所大学共同发起,以增进合作、促进交流为宗旨,以服务联盟成员、服务国家、地区或全球为使命,以解决高等教育共同面临的地区或全球范围的重大课题而进行合作的高校联盟,其分分合合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教育逻辑?

对此,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李志民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随着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传统的高等教育在资源配置方式、教育教学组织范式以及传统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方面正在经历解构、分化与重塑的过程。

因此,大学之间亟须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模式,广泛寻求突破原有办学范式的路径依赖与思维禁锢,塑造更宽、更广、更高效的合作新格局,提升其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能力与视野,抢占高等教育话语权体系的主动权。同时,基于共同的办学层次、学科特色、学校发展相互依赖性等诸多因素,自发形成联盟组织。

在李志民看来,大学发起和参与高校联盟有两方面动机:一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二是国家重大战略牵引。

当“211工程”“985工程”,特别是“双一流”建设这些重大高等教育发展计划实施时,就是我国高校发起和参与大学联盟数量增多之日。而随着这些发展计划对高校国际化要求的逐步提高,我国大学发起、参与大学国际联盟的数量增多,阶段式增长态势显著;当国家实施某项重大战略时,高校都迅速反应、积极提供服务,高校联盟数量也会增多。

事实上的确如此。

我国高校联盟在上世纪80年代初现端倪——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八所院校成立了“教育和科研协作组”,首个高校联盟是1994年成立的全国九所地方综合性大学协作会。

上世纪90年代,尤其是2000年前后掀起的高校合并潮,为高校联盟的产生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从1992年到2003年的十年间,全国有785所高校采用合并的模式重组为314所高校。我国最早的高校联盟便产生于这段时期,“211工程”“985工程”开始实施也正是在这段时期。

到目前,我国已有40多个高校联盟。

有成效也存在问题

作为推动知识创造和促进办学互学互鉴的协作与对话模式,在李志民看来,高校联盟是实现利益共同体构建的动力源与催化剂,其角色和意义不可替代,“有效地促进了高校间的科教合作与交流,提升了联盟高校之间协作化的程度”。李志民说。

对此,操太圣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无论是从知识的生产方式,还是从学生的成长模式,高校联盟开放的、合作的、跨学科的培养都会更有利于学生的学习与发展,也更有利于目前国家所倡导的新工科、新文科、新农科、新医科等学科的发展。”他说,高校之间加强联系,建立联盟,的确有助于彼此之间互通有无,共同提高,特别是从促进学生成长和学科发展的角度来说,其意义更是巨大的。

以北京理工大学为例,该校在QS世界大学排名中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9年的QS亚洲大学排名146跃升至今年的88名。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该校加入卓越人才培养合作高校联盟(E9)后,次年便首次跻身QS亚洲大学排名榜前100。

当然,一所高校排名的升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联盟对于高校发展的推动作用。

但另一方面,有些高校联盟在成立时所出台的各种政策,似乎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以较有代表性且数据较为齐全的九校联盟(C9)为例。根据合作协议,9所高校要互派交换生,互认学分,联合培养研究生。但数据显示,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与其他7校之间的交换并不平衡。比如,本该于2010年3月开始实行的交换计划,因北大和清华提出有困难而推迟。此后,两校仅在2010年秋季学期有过接收交换生计划,其余年份与其他7校之间没有交换生流动。

对此,李志民指出,有不少高校联盟还处于开个年会、签个协议,没有实质性推进、没有产出实质性成果的状态,存在着严重的发展不均衡现象。“可以说,缺乏实质性合作是高校联盟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最直接的现实困境与挑战。”

对于这一现象,操太圣解释道,在大的教育生态环境中,我国高校之间的关系更主要体现为竞争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不论是政府资源的诱导,还是各种评估排名的推波助澜,高校之间,特别是同类型高校之间的竞争其实是非常激烈的。“而且,目前很多联盟学校,恰恰是在某些学科乃至整体办学上存在竞争关系的学校。”

呼唤联盟良性运转

放眼全球,高等教育强国其实不乏顶尖的高校联盟,比如美国常春藤联盟、英国罗素大学集团、德国U15大学联盟、日本学术研究恳谈会(RU11)等。

以日本为例,成立于2009年的日本学术研究恳谈会(RU11)是由11所顶尖的研究型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组成,有很强的结构互补性,主要专注于科学研究和培养高水平人才。这对于2000年以来平均每年1人获诺奖的日本来说,在提升国际学术竞争力方面不无助益。

“中国要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也必须发扬高校联盟的优势,整合内部优势资源,形成优势合力。要知道,在高等教育国际化日益显著的今天,任何一所高校,单靠自己的实力在世界高等教育之林长久地占据一席之地,都会比较乏力。”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陈武元指出,我们必须具有国际视野,清楚“对手”是谁,而不是走形式、窝里斗。

所以说,无论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还是各高校自己的发展需要,都呼唤高校联盟能够良性运转。

而在操太圣看来,高校联盟能否良性运转,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外在影响和控制是否在一定的范围内,特别是政府是否给高校足够的自主权;二是高校是否有强大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敢于承担知识创新和作育英才的社会责任,且有严于律己的态度和决心。

对于他所说的足够自主权,陈武元与扬州大学广陵学院院长张清都深以为然。

在他们看来,教育主管部门只需制定一些相关的宽松政策即可,无需出台具体的规范制度,而且不可以矫枉过正,搞“一刀切”。高校联盟如何开展具体的合作事宜,大可遵循相应的教育规律,不需要教育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只需在出现问题时加以规范即可。同时,他们建议,“门当户对”、结构性互补的高校可以结盟,这样更有利于高校联盟的持久发展。

此外,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张端鸿提醒道,各类高校联盟在成立之初都会有很多畅想,尤其是通过高校之间的“抱团”进一步影响高等教育政策,使联盟高校获得更大的政策红利。但实际上,政策红利往往来自于政府的“放管服”新政,联盟的影响因素非常有限。因此,联盟最终变成了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失去持续运作的内在动力。

“着眼于未来发展,一定要明确高校联盟的法律地位和机构属性。”张端鸿说,从国际上的高校联盟来看,只有明晰其社会第三方组织属性,有了明确的赋权,才能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保障。“纯粹松散的联盟热闹一时,很难有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中国科学报》 (2019-12-18 第4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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