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英剑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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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哈佛并未歧视亚裔学生

 

■郭英剑

近日,针对亚裔团体控告哈佛大学,美波士顿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哈佛的招生制度虽不完善,但并未歧视亚裔学生。判决结果一出,迅疾登上CNN、《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深入讨论。

制度虽不完善,但并未歧视

10月1日,针对此前亚裔团体对哈佛在招生过程中歧视亚裔学生的指控,美国麻州波士顿地区一家法院法官巴罗斯(Allison Burroughs)做出裁决,尽管哈佛的招生程序并非完美无瑕,但并不存在歧视亚裔学生的现象。这样的裁决无疑是支持了哈佛的立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亚裔团体对哈佛提出指控始自2014年。2018年6月,这家名为“要求招生公平学生组织”(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的非营利机构,向波士顿地区的一家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该组织在对超过16万学生的记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控告哈佛大学在评价亚裔申请者时,对其个性特点予以较低的评价,这些个性特点包括人的积极人格、可爱度、勇气、善良以及是否广受人尊敬等。而且,哈佛对亚裔学生的低估与歧视亚裔的行为是长期的,一以贯之。该组织提出,哈佛的招生过程不仅违宪,还违反联邦人权法,故意歧视亚裔申请者,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该案件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到如今在地方法院有了明确的结果。巴罗斯法官所给出的裁决意见书长达130页。

简言之,巴罗斯法官主要表达了三个观点:第一,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哈佛的录取计划满足了严格审查的要求,符合宪法的要求。第二,该招生制度并不完美,但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歧视性的敌意或有意识的偏见。她不会因为需要做得更好就取消一个符合宪法规定的良好的招生程序。第三,带有种族意识的录取制度有其长处所在,在社会上也深受重视,可以为高校校园提供多元化的氛围,并使师生之间学习相互尊重与理解。

众所周知,上半年美国媒体所曝光的名人和富人父母贿赂体育教练,伪造学生记录,帮助他们进入顶尖大学的招生丑闻一出,震惊全美。随后,全美各大高校都在检视与审查各自的招生制度。此次哈佛裁决亮相可谓恰逢其时,引发全美关注自在情理之中。

由于该亚裔组织早在去年就声称,他们的目的是要将该案件推向最高法院,因此,如果不出意外,这起备受美国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将很快会被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看点在多样性,

重点却在《平权法案》

哈佛方面的律师威廉·李(William Lee)在一份声明中说,巴罗斯法官的裁决代表的不仅是哈佛,也是所有追求多样性和法治建设的重大胜利。这意味着法院也承认,人们不该在多样性和机遇公平上开历史倒车。

哈佛大学校长巴科(Lawrence Bacow)在致全校的邮件中说,将种族(race)问题以及其他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有助于我们达到建立多样化的学生群体的预期目标,进而能够丰富学生所接受的大学教育。他说,“美国高等教育的力量就源于从我们的差异中相互学习,而实现这一承诺将使我们的大学和社会更加强大。”

虽然控辩双方涉及的焦点大都围绕多样性展开,但事实上,人们都很清楚,这起案件所针对的重点,其实还是自从出台就带有争议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单就最基本的立场而言,哈佛所依据的是《平权法案》;而“要求招生公平学生组织”则反对该法案,所依据的则是《1964年民权法案》。

《平权法案》最早出现在1961年3月6日,是由时任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签署的行政命令,目的是为了照顾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所谓《平权法案》,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法律上要给予任何人平等的机会,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肤色、宗教、性别或种族”等问题上对有关人员,特别是少数族裔人员带来歧视。为此,要确保公共机构如高校、医院和军队中的平权措施,从而使所有人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为了贯彻这样的平权法案,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美国很多高校都采取了种族配额、性别配额的政策,从而推动了校园多样性与多元化的向前发展。

所谓《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是美国在民权和劳动法上的标志性立法进程,它宣布了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来源国而有的歧视性行为均为非法。这一法案禁止公民投票中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在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空间中的种族隔离。该法案于1964年7月2日生效。

“要求招生公平学生组织”援引《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提出了四项主张,认为哈佛非法提高了对亚裔美国人的水准要求,这种要求要远高于其他种族的学生;哈佛追求种族平衡,目的是保持种族群体的百分比大致相同;哈佛不把种族作为单一的“加因子”,而是作为接纳的决定性特征;最后,哈佛绕开了种族中立的选择以实现校园的多样性。

哈佛大学对此的辩称是,哈佛每年申请者大约在4万人左右,但能够通过选拔进入哈佛的人数,每年不过1600人左右。如果不采取种族平权措施,那么在全校6700名学生规模中,非裔美国人和西班牙裔学生的人数将减少大约1000名。

虽然说这起案件的看点在多样性,重点在《平权法案》,但问题的根本则在教育公平。自从柏拉图提出教育公平思想以来,亚里士多德提出要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孔子也提出过“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后世的人们都在竭力寻求教育公平,然而,在现实中还是遇到了相当多的问题。正如此案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如果根据平权法,需要照顾少数族裔者,这就会让部分非少数族裔者(包括少数族裔中的强者)的利益受到影响。换言之,如果照顾弱势群体,那么非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保障?像这样的问题或许难解甚至无解,但确是人类社会所必须要面对的。到最后,人们或许还是需要借助法律的制度保障,找出一条中间道路来。

亚裔团体输了吗

此次裁决显然有利于哈佛,但亚裔组织与亚裔群体并未感到有太多的失望。原因有二。一是原本他们就不指望在地方法院获得支持。将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然后由最高法院来裁决《平权法案》的是是非非,才是其目的所在。二是巴罗斯法官的意见书虽然支持哈佛大学,但也对哈佛的一些制度与措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提出了批评。

比如,巴罗斯认为,虽然哈佛不会有意或故意歧视亚裔美国人,但是,学校还可以而且也应该在对待亚裔美国人的问题上做得更好(尽管并不是要通过消除《平权法案》来实现)。

再比如,巴罗斯也表示,如果哈佛能够防止隐性偏见,使用明确准则,密切监视与种族相关的统计差异,那么,哈佛的录取过程定将大受裨益。

更加关键的是,在裁决中,巴罗斯强调提出,白人和亚裔美国人个人评级(personalratings)之间的差异尚未得到充分和令人满意的解释。而我们知道,个人评级后所得到的分数是哈佛用来对申请人的勇气、友善和友善品质进行评分的指标依据。而该亚裔团体发现,恰恰是在这个分数上,哈佛大学几乎是系统性地给亚裔美国申请者下降了等级。

从这个方面说,亚裔团体也得到了他们所要得到的一个公平的认知与舆论支持。对于很多亚裔美国人来说,打这场官司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取消《平权法案》,毕竟该法案是美国长期以来受宪法保护的一项政策,对于推进教育多样性的目标产生了巨大影响,亚裔美国人也是受益者。然而,从现在开始就要反对人们心目中无意识、有意识、内化或强化地对亚裔美国人的种种偏见,则时不我待。

虽然说这起历时一年有余的案件暂时有了倾向于哈佛的结果,与哈佛面临同样问题与质疑的精英大学也都暂时松了口气,但事情还远未结束。当这起案件走入美国最高法院时,一场更加艰巨的战斗才刚刚开始。

《中国科学报》 (2019-10-09 第7版 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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