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丑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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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

 

◎“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关注国际生命伦理领域富有挑战性的前沿问题,研究视阈涵盖祛弱权的论证与内涵以及祛弱权的应用等相互纠葛的学术难题。这些问题在国际学术界虽已经历了一段时间和一定程度的探索,但远未能形成系统理论和法律形态意义的共识。这些都呈现了本项目一定程度的新颖性与开拓性。

◎与欧洲生命伦理学主张的自主原则、脆弱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尊严原则不同,与英美生命伦理学的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不同,“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以祛弱权为价值基础,以典型的生命伦理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阐明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地位、现实价值和意义。

◎与主要从传统伦理的视角研究生命伦理不同,“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从祛弱权为价值基准的全新视角反思、审视生命伦理问题,藉此从完整的生命存在的视角关注食品、生育、身体、死亡等综合视阈的完整生命,把身体伦理、食品伦理、生育伦理、死亡伦理自觉纳入生命伦理学范畴,力图从某种意义上推进当代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视角的变革与理论创新。

◎“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不沿袭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纯学理研究套路,主要从生命伦理学的现实权利冲突问题入手,展开对祛弱权的涵义、论证等问题的探讨,试图为生命伦理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尝试和方法。

◎探索祛弱权原则在生命伦理冲突中应用的过程,也是其本身不断经受洗礼、验证乃至深化的过程,对于权利理论自身的推进与深化、对于应用伦理学的推进也将具有一定的意义。

■任丑

生命伦理学是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新兴前沿学科。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从探索生命伦理学实践中具有权利冲突性质的重大现实问题入手,提炼总结以祛弱权为价值基准的生命伦理学的总体架构,从祛弱权的全新视角反思、审视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试图为相关问题的解答方案提供一种新的尝试、新的方法,为生命伦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订立与完善提供新的哲学论证和法理依据,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开启一个全新的面向。

根本说来,生命伦理学直面的各种价值冲突均体现为权利之间的颉颃。然而,在当下的生命伦理学领域,应当以何种权利作为其价值基准并未达成共识,甚至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和现实矛盾。结果,生命伦理相对主义几乎成为生命伦理学自身发展的瓶颈。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正是生命伦理学突破自身瓶颈的学术尝试。

祛弱权的论证

祛弱权是人人享有其脆弱性不受侵害并得到尊重、帮助和扶持的正当诉求。没有任何一个人始终处在坚韧性状态, 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在某个时刻处于脆弱性状态,即每个人都是脆弱性的、并非全知全能全善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从这个意义上讲, 祛除普遍的脆弱性的价值诉求在道德实践中就转化为具有规范性意义的作为人权的祛弱权。描述性的脆弱性自身的价值决定了每个作为个体的人都内在地需要他者或某一主管对脆弱性的肯定、尊重、帮助和扶持,或者通过某种方式得以保障, 这种要求或主张为所有人平等享有, 不受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的限制,它就是作为人权的祛弱权。婴儿、重病人等尚没有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主体不因无能力表达要求权利而丧失祛弱权。相反, 正因为他们处在非同一般的极度脆弱性状态而无条件地享有祛弱权。对于主体来讲, 这是一种绝对优先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出自人性并合乎人性的道德法则———因为人性应当是坚韧性扬弃脆弱性的过程。这合乎理性的实践运用的逻辑一贯性, 因此,祛弱权是普遍有效的人权。

生命伦理学以祛弱权为人权基础, 也就成了有坚实的价值根基的伦理学。脆弱性是生命伦理学的基础, 与脆弱性密切相关的祛弱权问题应当成为生命伦理学的核心理念和理论基础。生命伦理学探讨的话题是以研究人的脆弱性、坚韧性为基点, 确定集脆弱性与坚韧性于一体的人的地位和权利, 最终辨明处于这一地位的人如何被置于治病救人、造福众生这一崇高的医疗事业的目标之下。这就决定了生命伦理学所直面的各种价值冲突如堕胎、安乐死、治疗性克隆、人兽嵌合体等引发的人权冲突问题, 应当具体体现为(人权范畴的)祛弱权之间的冲突。因而, 深入探究祛弱权, 确立祛弱权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 从祛弱权的全新视角反思、审视、研究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人权冲突问题, 将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尝试、新的方法, 为相关问题如人兽嵌合体、克隆人、医患冲突、医疗改革等方面的立法提供新的哲学论证和法理依据。

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就是以祛弱权为价值基准的各种生命伦理问题。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复杂繁多,我们既不可能穷尽所有问题,也没必要涉及每个问题。总体上看,生命伦理的基本范围涵纳自然生命的伦理问题、人造生命的伦理问题、生命伦理原则问题以及生命发展问题。因此,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原则、自然生命伦理、人造生命伦理以及发展伦理构成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的基本层面。

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原则

在国际生命伦理学领域,欧洲四原则(自律、尊严、完整性和脆弱性)和美国乔治敦四原则(自律、无害、仁爱、公正)成为相互颉颃、并驾齐驱的两大经典范式。不难发现,在二者的分歧中蕴含着明显的共识: 自律原则。而且,自律原则在医学领域业已转化为具有特定含义的自律的具体形式——知情同意,并被大量运用于各种国际生命伦理和科技伦理的文献条款中。虽然有关生命伦理原则的问题争论不休,但是自律原则却得到共同认可。

自律原则在医疗实践中具体化为病人的知情同意。遗憾的是,病人的知情同意常常成为医务人员推卸责任、剥夺病人权利的“正当”借口。祛弱权视阈的自律原则主张,病人是脆弱性存在者,医生则是坚韧性存在者。所以,个体自律应当包括医生的知情同意。如果说个体自律的基础是坚韧性,程序自律的基础则是脆弱性。程序自律必须在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公共价值基础的前提下,寻求一套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体系,在此基础上建构公正民主的伦理程序,以弥补个体自律的有限性,纠正个体自律存在的问题,化解或缓解个体自律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并促成自由的道德选择。也就是说,程序自律在正义原则的价值基础上,构建民主管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自律运行机制。融个体自律和程序自律为一体的自律原则,开启平等对话的民主商谈路径,彰显了生命伦理学的实践特质。这就把自律原则奠定在祛弱权的价值基础之上。

奠定在坚韧性基础上的(病人、医生)个体自律与奠定在脆弱性基础上的程序自律,把道德个体的自我管理和伦理实体的自我管理融为一体,把个体实践理性与公共伦理程序有机结合,铸就了生命伦理视阈的自律原则。此自律原则蕴含着生命伦理领域的民主商谈对话的平等精神,为知情同意的自律原则摆脱困境开启了一条切实可行的伦理路径。

祛弱权视阈的自然生命伦理

祛弱权视阈的自然生命伦理问题依然是杂多的。大致来说,在人类自然生命延续和终止的历史进程中,生育、食物、身体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是人类自然生命延续的基本伦理关系,死亡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则是人类自然生命终止的基本伦理关系。是故,祛弱权视阈的自然生命伦理问题集中在生殖伦理、食物伦理、身体伦理和死亡伦理四个基本层面。

1.祛弱权视阈的生殖伦理。在自然生殖的范畴内,对于没有生育能力的人来说,其生育权利和相应的生育责任失去了真正的道德价值和实在意义。生殖技术的发展突破了自然生殖方式的传统藩篱,给生育权利和生育责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道德冲击和伦理挑战。生育责任源自行动者完成事件的因果属性,这意味着生育技术主体必须对其行为后果做出回应。这种回应主要有三大层面:人类实存律令赋予生殖技术的责任、生育技术自身蕴含的责任以及生殖技术应用的责任。

2.祛弱权视阈的食物伦理。一般而论,生命伦理学并不研究食物伦理问题。其实,食物这个至关重要的生命要素的伦理问题是生命伦理学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不过,生命伦理学仅仅限于探究祛弱权视阈的食物伦理律令以及当下食物伦理冲突与和解问题,或者说,主要反思作为生命要素的食物或食品的基本伦理问题。这与食品伦理学致力于全面系统地研究食品伦理的规则体系不同。

食物不仅仅是人类食用的自然之物,更是人类在其能力范围内超越自然的必然限制并自由地创造好(善)的生活的精神之物。食物以其特有的方式彰显着饥饿驱使下所产生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对抗颉颃与重叠共生的密切联系。在此联系中,食物自身蕴含着深刻的伦理关系。针对食品伦理冲突问题,必须秉持生命权之绝对命令,保障免于饥饿的权利,基于此实现提升生活质量、实践善的生命目的。食物伦理的根本法则或食物伦理的总律令就是食物伦理的自由法则。

3.祛弱权视阈的身体伦理。健康、疾病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又全新的身体伦理的基本问题。围绕“健康、疾病是否和伦理有关”的问题,当代哲学在相互辩论中形成了三种基本理论范式:规范主义、自然主义和功能主义。身体各种功能的健全完美就是身体的德性即健康。作为身体的德性,健康既是医学逻各斯的伦理法则,又是正价值的归约性概念,而疾病则与之相反。如果说健康是身体脆弱性和坚韧性的谐和常态,疾病则是身体脆弱性对坚韧性具有相对优势的非常态的脆弱状态。因此,健康关爱权也就可能成为祛弱权的另一具体形式。形式层面的健康关爱权(作为人人享有的共同权利)不但具有其存在的历史根据,而且源自社会公正的本质规定、植根于人性尊严的正当诉求。质料层面的健康关爱权包括消极健康关爱权和积极健康关爱权。人类应当且必须确立健康关爱权的价值基础地位,保障人人享有健康关爱权的正当诉求。

4.祛弱权视阈的死亡伦理。正常的自然死亡几乎与死亡权即对死亡的正当诉求没有太大关系,与死亡权的诉求相关的实践路径是争论纷纭的安乐死立法问题。为此,我们主要研究的死亡伦理就是祛弱权视阈的安乐死立法相关的死亡权及其论证问题。质疑安乐死立法的滑坡论证主要有逻辑滑坡论证、实证滑坡论证和价值滑坡论证三种基本类型。安乐死立法举步维艰的根基性问题是“死亡权”(a right to die)的伦理确证。只有死亡权得到确证,安乐死立法才有可能。其实,死亡是生命的内在本质,死亡权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因此,死亡权是安乐死立法的价值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生命面临无法挽回的临终状态时,死亡权才具有真正的实践价值。在死亡权的前提下,安乐死立法的磐路论证试图通过苦难(事实基础)、自律(价值根据)、伦理委员会(安乐死实践的权衡机制)、临终关怀(安乐死的缓冲机制)等几大要素(磐石)构成安乐死立法目的的磐石之路(rocky road)。这就在价值根据和理论论证两个层面反驳了滑坡论证。

如果说生育权、食物权、健康关爱权是祛弱权在人类生存境遇中的具体化,那么死亡权则是人类死亡境遇中祛弱权的终极形式或终极诉求。

不过,生而脆弱却又孜孜追求祛弱权的人类同时也是坚韧性的自由存在,人类的坚韧性总是试图不断地超越否定自己的脆弱性。一旦人类试图运用生物科学技术干预或谋划自然生命的孕育和生产过程,甚至不能遏制自己充当造物主(上帝)的内在冲动,就可能出现祛弱权的极端危机——人造生命的伦理困境。

祛弱权视阈的人造生命伦理

自然生命与人造生命的差异和联系决定着当下伦理问题与人造生命伦理问题的表面对立与内在关联。人类自己设计并合成生命的理念肇始了一种全新的生命概念和革命化的生物技术,同时也提出了全新的伦理问题。人造生命可能引发的主要问题包括身体伦理问题、优生伦理问题、自然生态伦理问题、国际正义问题、人权尊严和伦理责任等六大层面。这些问题强劲地撼动着当下生命伦理学乃至伦理学的藩篱,正是这些伦理问题有望使人造生命成为后生命伦理学发端的可能契机。

当下生命伦理学和伦理学都以自然物或自然人为研究对象,人造生命引发的伦理问题则渴求把人造生命也作为生命伦理学和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如果说当下生命伦理学与当下伦理学是奠定在自然生成的研究对象基础上的“自然”伦理学,那么奠定在人工建造的研究对象(人造生命)基础上的“人工”伦理学则可以暂时命名为后生命伦理学或后伦理学。祛弱权视阈下,后生命伦理学或后伦理学可能有望在突破有机和无机、人工和自然、必然和自由等界限的基础上,突破生命伦理学和伦理学的藩篱,为伦理学注入全新的要素和价值观念,担负起催生新型生命伦理学或新型伦理学的历史使命。

祛弱权视域的发展伦理

发展是关乎人类命运的大事,它直接关涉每个人,间接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乃至宇宙。如果说脆弱性是发展的必要性规定,坚韧性是发展的可能性规定,那么祛弱权则是发展的伦理价值根据。在人类历史的绵延中,发展总体上呈现出自在发展、自觉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逻辑进程。发展的逻辑进程彰显出其内在本质:人类通过尽物之性扬弃自然之性,以达成自由之性。换言之,发展是人类历史的本然属性持续地自我否定,进而逐步实现其自由属性的宏大进程。有鉴于此,当今世界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简单方法。不过,我们依然可以把握发展的“尽其性”本质,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路径,尽可能地推进可持续发展,以维系人类历史生生不息、绵延不绝。

发展是人类历史持续自我否定、进而逐步实现其自由精神的过程。这一过程内在地要求发展的伦理法则、伦理律令与相应的伦理义务与之相配套。发展的伦理法则扬弃功利与道义之冲突,把人类历史的绵延作为绝对命令。为此,它内含三大发展律令:消极律令、积极律令与主动律令。发展的伦理律令把人类提升为对人类历史负责的伦理主体,要求人类始终如一地承担维系人类历史绵延的伦理义务。可见,发展的伦理诉求亦是人类自由精神的彰显,更是生命伦理的本质诉求。

合而言之,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是涵纳自律原则、生育伦理、食品伦理、身体伦理、死亡伦理、人造生命伦理和发展伦理于一体的生命伦理学,也是试图超越既有伦理视阈、接受批判且无限敞开的生命伦理学。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祛弱权视阈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11BZ073〉研究成果。作者系西南大学应用伦理研究所教授,西南大学哲学一级学科带头人。韩天琪编辑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9-10-09 第3版 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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