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德华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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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能要求研究生签订“不平等协议”吗

 

■王德华

有研究生向我咨询,研究生入学时,导师要求他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内容是读书期间必须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影响因子在一定数值之上的论文方可毕业。

这个要求远远高于学校对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获得学位的基本要求。学生说,入学时没有考虑那么多,导师的所有研究生都签约了,自己也就签了。

几年过去,现在看是达不到协议中的要求了,但从自己这些年获得的实验数据看,应该已经达到了一个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要求,实验数据是可以发表的,但导师不同意发表影响因子低的文章。他已经延期一年多了,现在处境很尴尬,不知道该怎么办。

以我看,学校有校规,研究组有组规,这很正常。现在每个学校对于硕士生和博士生毕业答辩获得学位的要求都有自己的基本要求,在研究生管理条例上写得很清楚,这个条例也是经过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所以每一个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自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要求。

但由于研究生培养是一种很特殊的“师徒式”的培养方式,不同的导师对研究生有不同的培养方式,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研究生进入一个集体也应该遵守这个集体的相关规矩。

虽说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大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做好科研,作出好结果,发表好论文,学生能够顺利毕业,但在一些细节上,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对于对方和科研目标的需求和期望也不同,所以就难免会有些冲突。

导师对于自己承担的课题以及自己的研究生都有一定的学术要求,本无可厚非。那么,导师要求自己的研究生必须发表一定质量的论文才能毕业是否合理呢,培养单位是否允许导师私自要求学生必须签订书面承诺协议呢?

培养单位对于研究生毕业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论文的要求,是一种短期行为,是在当前形势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从长远看,这种要求是应该逐渐被取消的。如果回归到研究生培养的本质,研究生只要达到了培养方案的要求,就可以申请答辩毕业。

每个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过程,原则上应该有一个培养小组(或研究生培养专家委员会)负责,不是由导师一个人说了算,也就是说,一旦师生之间在某些学术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培养小组是有责任介入并进行调解的。除学术外,研究生培养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学校这个层次去介入调解。

这样就很清楚了,导师要求学生签订的必须发表一定影响因子的文章方可毕业,是不合理的。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用心和负责,为了研究生的成长和事业发展提出一些具体要求,理应得到鼓励和赞扬。但如果超出了学生的能力,影响到学生的正常学业和正常毕业,甚至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或者已经违反了培养单位的相关研究生管理条例或导师管理条例,就不值得提倡。

鉴于当前的具体情况,我个人是比较赞成师生双方应该有一个共同遵守和约束的条款。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有关“权益和责任书”的内容,需要师生双方平等讨论,意见达成一致时才能签订。也就是说不能签订师生间的“不平等协约”,甚至是导师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协议既要维护导师的利益,也要最大程度争取学生的正当利益。

如果学校的研究生培养条例中只要求发表一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而学生发了一篇SCI论文,是不是可以要求导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呢?如果导师要求你发表的论文质量或数量,超过了培养单位所要求的几倍,那么是否也可以要求导师在研究生津贴等待遇方面提高几倍呢?

师生关系理应是平等关系,也是共生互利的关系,但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师生关系是一种“不对称的共生关系”。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导师的权力过大,有些描述说导师对研究生掌握着“生杀大权”,所以研究生们敢怒不敢言,只能是忍和熬。但也有不少导师抱怨研究生导师的权力不是过大,而是太小了,比如在招生权力上。

不管怎样,学术人都应该遵守规矩。师生双方都要学会保护自己,学会有根有据地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同时认认真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http://blog.sciencenet.cn/u/wangdh)

《中国科学报》 (2018-04-20 第2版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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