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璇子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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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可否带来中国种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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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胡璇子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历时三年修订的新《种子法》最终尘埃落定。

可以说,从修订之日起,新《种子法》就备受瞩目,关于《种子法》如何修改一直热议不断,各方意见在新《种子法》修订中不断博弈。

新《种子法》共十章九十四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对比新旧《种子法》,新法中新增了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的内容,而将旧法部分章节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合并。

对于新《种子法》的颁布,有观点认为其亮点颇多,将带来中国种业新的发展契机;也有人指出其改变不及预期。面对中国种业发展的困境,新《种子法》的出台究竟能否改变种业格局,给种企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简政放权还需细化

11月4日,《种子法》的修改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这是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从内容上看,新《种子法》新增了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新的内容,在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也有较大的改动。

当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完善品种审定制度、对“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许可和完善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规定等方面。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巡视员吴晓玲近日撰文表示,新《种子法》的亮点之一是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她认为,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三减指的是减少审定作物数量,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三取消是指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一下放是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新《种子法》虽然简政放权,规定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但说得“不清不白”,留下了很多漏洞。

另有种业集团高管表示,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一的规定还需要出台细化的办法,否则集团型企业在具体操作环节仍将很麻烦。

品种审定存废之争

尽管新《种子法》在品种管理上有颇多修改,但在不少业内人士眼中,简政放权的程度仍未及预期。

有媒体此前撰文指出,新《种子法》的简政放权还远远谈不上彻底,因为最核心和矛盾最突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并没有废止。

事实上,新法修订过程中,热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品种审定制度的存废之争。

根据现行《种子法》第十五条和十七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该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这套旨在规范全国市场、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为中国种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育繁推一体化和种业市场化的今天,其弊端也日益凸显。

在生产条件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品种审定的标准甚少变化,一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品种反而难以通过审定,能通过审定的往往是一些过时种子。在品种审定的指挥棒下,育种转而以“通过审定”为目标,而并非适应市场需求。

有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品种通过审定,即意味着很大的经济利益,而品种审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巨大的需求与高度的权力集中,品种审定逐渐被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退休研究员佟屏亚曾撰文指出,“品种区试靠‘跑’、品种审定靠‘送’,已是行业公开的潜规则”。

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世煌在《种子法》修订征求意见时曾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品种审定制度严重抑制育种积极性是目前中国种业发展缓慢的两大原因。

他认为,这两大因素抑制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抑制了社会资本对种业的投资,这将直接制约企业新技术的研发、种业资源的整合以及国内外市场的开拓。

据媒体报道,尽管取消品种审定的呼声很高,但在讨论中,各方意见有较大分歧。

新《种子法》中最终保留了品种审定制度,但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将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

在新《种子法》通过两天之后,11月6日,农业部办公厅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实验审定工作的通知》,指出要通过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多元化品种评价体系、拓宽品种审定试验渠道、公开试验过程、优化试验设计、加强品种真实性监管、严厉打击“跑点”行为等来改进和完善品种实验审定工作。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是育种家育什么品种,就审什么品种,生产上就用这些品种,现在要反过来,市场需求什么品种,就制定相适应的审定标准,以此引导育种家培育市场需要的品种。”

加强新品种保护

新《种子法》将“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指出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这一举措被视为是推动我国种业科研创新的重要举措。同时,新法加强了种子执法和监管,而惩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稿中“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生产、繁殖或销售则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的规定在新《种子法》中并未出现。

据悉,此条在二审稿中被建议删去,原因是意见“分歧较大”。

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有专家作过这样的比喻:有点像“把别人家的孩子整容后变成自家的孩子”,但是在植物育种领域,这种“修饰性地变造别人品种的行为却十分盛行”。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规定饱受关注,业内认为,这是加大力度保护原始创新,但是在正式文件中却未见踪影。

由于跨国种子公司和发达国家政府拥有先进技术,具备从优异资源中分离优异基因和创造变异的优势,未来实质性派生品种将会越来越多。地方品种若被导入某新的抗虫基因,该地方的种子市场就可能被跨国公司占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教授李菊丹指出,如果按照一审稿的规定,那么当地的推广品种就可以共享却不会白白被取代。

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由于未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给予适当限制,不少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积极性也在大大减弱。希望通过制度的建立完善,最终打破“谁搞原始育种,谁就是冤大头”的怪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提出,既然对这项制度是否入法有不同意见,为了这次种子法能够顺利通过,可以先不作规定,但对该制度仍应当有足够重视。

而李菊丹则认为,仅用非常少的条款规定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无法有效地系统呈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单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才是中国未来的必然选择。

而张世煌也呼吁行业人士要再争取新品种保护单行立法。“这已经是不得不做的事情,只要争取,就能够实现。”

在加强新品种保护的同时,新法还加大了对经营假种子、劣质种子的处罚,尤其对于假种子处罚力度更大。

新法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将没有标签的种子也纳入该范畴。同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违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货值的10~20倍;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者的禁业规定。

“种业是促进农业、林业长期稳定发展,保证粮食安全的根本,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针对坑农、害农典型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必须严厉地打击,坚决地惩处。”岳仲明表示。

《中国科学报》 (2015-11-18 第5版 农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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