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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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高校女生不受伤害

 

■熊丙奇

厦门大学教授猥亵诱奸女生案,校方已经启动调查,当事教授已被中止导师资格。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更多细节会曝光。但一个问题还需要深入思考,究竟怎样保护女生的权利,让她们不再受到伤害?

假如此事最后的定性就是“诱奸”,那么这名教授最多只能被行政和党纪问责,并不能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刑法,诱奸并不算犯罪。可是,这名教授是利用导师职权所进行的“诱奸”,这就不仅是诱骗女性那么简单,很有可能是其用职权威逼利诱,而受害的女生本人并不情愿(如果情愿,为何有女生在事后割腕自杀?),但事后碍于面子和自己的前途不敢报案,这从性质上应属于强奸案,但却被视为“诱奸”,于是加害者只违纪不违法——当事教授之所以有恃无恐,其实也看准了女生对面子、前途的畏惧。

所以,笔者建议不能简单就把这一事件的性质定性为诱奸,而应该由司法机关深入调查,还原真相——在“诱奸”女生过程中,这名教师有否胁迫、恐吓,是否违背女生意愿。在事后,是否威胁不得报案?

另外,对于发生在师生之间(或者上下级之间)的这种“诱奸”,我国的法律是否存在空白也值得检讨。一些舆论呼吁女生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这当然很重要,但如果遇到“禽兽”教授,利用各种手段要挟,处于弱势、饱受折磨的女生,恐难逃出魔掌。

如何保护女生,完善法律,对当事教授进行严惩只是一方面,更需要做的是从制度上加以防患。在这方面,我国大学至少缺乏两个基本制度。 一是禁止师生恋制度。国外大学从利益回避出发,是禁止师生恋的——教师如果与学生相恋,将影响对学生的公正评价,侵犯其他学生的利益,一旦师生恋被发现,教师将离职。而师生恋都被禁止,教师和学生发生性关系当然也不允许。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明确告诉所有师生,师生的关系界限在何处。由于有这一制度,凡是老师对学生有不恰当的两性关系行为,学生和老师都明白这是违反制度的。可我国却没有这样的制度,有的老师甚至就用职权威逼利诱学生发生、保持关系。

国外大学设立师生恋回避制度,是因学校实行学术共同体治理,因此尽可能避免利益因素对教育和学术管理、评价的干扰,包括对于大学校长、行政人员,也实行利益回避,一旦担任行政职务,就不得再从事学术研究。我国大学屡屡曝出教育丑闻和学术丑闻,与对利益回避的不够重视、没有建立学术共同体的管理体系有直接关系,有些人就可利用手中的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谋求私利。由于缺乏平等竞争的教育和学术环境,潜规则也就得以滋生。

二是学生自治制度。在现代大学中,学生自治是与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同样重要的内容。一方面,通过学生自治,学生可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学生自治,可以有效维护学生的权利,避免学生在校方、教授面前处于弱势。在世界一流大学,学生会是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监督和评价的自治组织,很多大学的重要会议都有学生代表参加。另外,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学生会组织会代表学生维护权利。正是由于有学生自治,学生们并不会觉得自己在学校中处于弱势,而可以大胆地维权,对教授的逾越教师伦理的行为大胆地说“不”。

从根本上说,以上两个制度就是约束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同时保障学生受教育者权利的制度。当前,我国大学对办学权、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和受教育权并没有明晰的界定。在目前的大学管理体系中,行政权处于最高地位,教育权和学术权受制于行政特权和学术特权(有行政职务和有学术头衔的人),受教育权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就这样,学生的权利被漠视,而女生更容易受到伤害。

在每次大学丑闻曝光之后,舆论都会以“师德败坏”一语蔽之,但这解决不了问题。大学的问题不能指望提高师德来解决。包括解决师德问题在内,都必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这需要大学完善大学章程,明确政府、学校、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建立平等的学校、教师、学生关系,防止在大学里产生行政特权和学术特权,以及教育和学术成为行政特权和学术特权谋求私利的工具。这才能真正尊重受教育者,才能保障每一名学生的权利。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4-07-17 第7版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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