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锐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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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去“官衔”不能仅从教育系统下手
 
■邱锐
 
4月20日,有媒体报道,山东省青岛市取消36所市属学校中小学行政级别,其48名校长不再有科级、处级的“官衔”,取而代之的是特级、高级、中级、初级4级10档的“校长职级制”,力图实现教育家办学。
 
取消校长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一方面可以让校长集中精力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使其逐步摆脱长官意识,向教育家靠拢;另一方面,这项制度破除了因行政级别高低不同而形成的障碍,有利于教育管理人才的流动,均衡学校乃至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这也是西方国家学校的普遍管理模式。
 
然而,虽然早在1993年上海市两个区就开始率先试行,此后中山、潍坊、宝鸡等城市也先后施行,但从实践上来,能够真正执行“取消校长行政级别”政策的省市并不多,更多地区持观望态度。青岛实行这一制度成为新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此事的稀缺性。
 
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部分原因,或许在于这项制度与当下国情有相悖之处。
 
众所周知,我国教育改革的方向就是让学校的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减少行政力量对学校的干预,最终建立起以“政校分离、产权明晰、法人地位、办学自主”为特征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但在现实中,学校在经费划拨、治安、招生等方面均需其他政府部门的支持。行政级别往往代表着社会地位和调动资源的能力。行政级别高的单位处于一种难以言说的“领导者”状态,而行政级别低的单位则很少干涉行政级别高的单位。如果学校行政级别被取消,而其他部门却继续以行政级别“看人”,则学校在获取财政支持等方面很可能会被打折扣。
 
事实上,目前就有人反映取消行政级别使学校变相“被矮化”。例如,有业内人士曾撰文指出,对于一些此前拥有行政级别的中小学,特别是行政级别为科级的学校,乡镇政府很少直接管理这些学校内部事务,比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但后来中小学校行政级别取消后,学校不再有行政级别的保护伞,学校受到了乡镇政府的强力控制,就是政府的普通办事员也能够训斥校长。”此语或许有些夸张,但也说明行政级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保护伞,是一种权力制约的手段。
 
所以,“校长职级制”固然具有种种优势,符合教育发展规律,但仅仅从教育系统入手,取消学校行政级别,摘掉校长的“官帽子”是远远不够的。
 
任何一项政策的施行都需要一个完整的系统与之相适应。我们需要做的,在微观上,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评价机制,让学校和校长能够免受政府的财政、人事影响;在宏观上,则是国家需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从全社会的角度淡化行政级别所带来的利益。否则,“校长职级制”或许难以摆脱“叫好不叫座”的窘境。
 
《中国科学报》 (2014-04-24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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