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忆南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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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低价药“短命” 还需用好价格杠杆
 
■路忆南
 
不久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期从根本上破解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难题。
 
《意见》提到,国家通过建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以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避免药品供应不及时甚至断供情况的发生。
 
反观国内低价药品的现状,确实令人担忧。比如心脏手术必需的鱼精蛋白、治疗甲亢的甲巯咪唑、麻醉用药氯胺酮等低价药品接连出现了“一药难求”的局面。
 
上述局面的出现,既有原材料产量减少、原料药供应不足的原因,也有部分药品用量小、临床需求不确定致使产需难以有效衔接的原因,还有临床用药更新换代的原因。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质量标准提升和原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制药企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在招标压价及零售价格不能灵活上调的影响下,低价药品生产企业更不愿意去生产。
 
而作为低价药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医院,受到“以药补医”的影响,因低价药品相应的提成比例低,在选择使用低价药的时候,医生也缺乏积极性。
 
鉴于此,早在2012年,工信部就联合其他四个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希望通过定点生产、统一定价的方式,缓解部分基本药物的供应短缺。
 
不过,直到去年6月,卫生计生委才遴选出麦角新碱、去乙酰毛花苷、氨苯砜、普鲁卡因胺、洛贝林和多巴酚丁胺等6种药品。
 
但遗憾的是,这一举措并未缓解低价药短缺的局面。
 
于是,此次《意见》中又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时至今日,虽然这个低价药品清单仍未公布于众,但结合我国浙江、北京和江苏等地区实施过的低价药目录政策经验来看,笔者认为,此举也许仍不能遏制住低价药品短缺的局面。
 
原因在于,单单是全国性的低价药目录遴选标准协调,就需要协调各方的需求与利益。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差异性较大,每个省份、地区的基本药物目录、医保政策、对低价药品的政策都不一样,想要实现低价药品清单的全国性统筹,谈何容易!
 
笔者特别注意到,《意见》中还提出:“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
 
这看似遵循市场规律的举措,其实背后依然没有摆脱行政的操控。因为虽然低价药品没有了最高零售限价,但“日均费用”的要求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限价。
 
试想,如果一旦低价药品的日均费用标准过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视而不见吗?他们肯定还会恢复最高零售价。
 
至于有人担心此次《意见》中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后,会不会引起药价大幅上涨,笔者认为,大可不必。
 
因为多数常用低价药品都由几家制药企业生产,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性。一旦某种低价药品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制药企业绝对不会“袖手旁观”,而会争抢这块“蛋糕”。这样通过有序的市场竞争,药品价格也就慢慢地实现了理性回归。
 
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政干预不重要,而只是想强调在低价药品的生命周期中,政府尽量避免以行政的力量去过多干预价格杠杆。比如,政府完全可以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
 
当然,除了价格杠杆的作用,完善医药储备制度、整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以相应奖励措施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低价药品等相关措施也应该随之跟进,最终实现低价药品制药企业乐于生产、医生乐于使用。
 
或许,这样才能终结低价药品“短命”的悲哀。
 
《中国科学报》 (2014-04-23 第5版 医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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