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平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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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名称贵在“简”
 
■杜平
 
“大部制”改革的成果之一,就是把新闻出版总署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取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该新机构将来履行职能的效率会是如何,暂时不宜贸然评论。单说这个很长的名称,笔者认为确实有商榷的必要。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名称几经沿革,其最早的名称是中央广播事业处,后来升格为中央广播事业局。1982年改为广播电视部,1986年又改名为广播电影电视部。朱镕基担任总理后,国务院机构再改革,广播影视部改为总局,直至今年两会。
 
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名称,贵在“简”字。“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这个名称,太长、太实、太硬。宽泛的名称会有很大的包容性,若将来增加新的职能,也无须更改现有的名称。名称太实,必然导致太长。“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涵盖了太多具体的元素,显得叠床架屋。把“新闻出版”硬生生地与“广播电影电视”并在一起,也比较奇怪。
 
我个人认为,要对这个名称加以修改,而且修正后的名称既要科学,同时也要照顾机构的历史连续性。首先,新闻出版总署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宽泛意义上的“出版”,而不是只管“新闻出版”,所以“新闻出版”四个字应该简化为“出版”才恰当。同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这个名称并不科学。在传播学上,广播不等于电台,电视却在广播的范畴之内,应该用“广播”二字概括电台和电视台。
 
其次,“广播事业局”这个历史名称本该沿用下来,因为它完全适用于其后的“广播电视部”。即使是电影局后来并入该部,也照样可以用“广播事业局”予以涵盖,无须将“电影”突出单列。
 
因此,要修正“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可考虑采用“出版与广播事业总局”。若觉得舍弃“电影”对电影事业不公,可改为“出版与广播电影总局”。而冠在名称前的“国家”二字,实属多余。道理很简单:“总局”二字就能代表这是国家级机构,没有人会误以为是某个县的科级单位。
 
(选自凤凰网:http://blog.ifeng.com/article/24208311.html
 
《中国科学报》 (2013-03-13 第3版 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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