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侠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5-18 6: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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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无权自杀
 
■李侠
 
看到科学网上关于研究生自杀的文章,不由得引起我的兴趣,觉得有必要说两句。联想到这几年我一直在给研究生上公共课,其间每次都在课上和同学们聊起这个话题,至于我的解释是否有道理,也只能留给时间来评判,值得欣慰的是我教过的同学中还没有出现这类极端事件。关于自杀的成因很多,一时难以一一道来,目前关于自杀的解释,我认为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自杀论》仍是不可逾越的经典,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一看。
 
我个人的观点是,自杀是个体内在意义系统崩溃的结果,有些人甚至没有内在意义系统,那么这种自杀就是依赖型自杀,因为他只能凭外在意义系统存活,一旦外在意义系统出现问题,个人就容易出现极端情况。自杀的人大多对于痛苦与死亡进行了计算,一旦觉得痛苦大于死亡带来的恐惧,那么自杀就容易发生。活着有时是很难的事情,它所面临的痛苦,有时甚至远远大于死亡本身,这才是我们强调建设个体内在意义系统的根本原因。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遇到诸多思想危机的时刻,也都曾有过稍纵即逝的想了结自我的念头,不过大多时候挺过来了,只是个别人没有挺住。关于这些,这里不再赘述,仅仅就我在课上的观点总结如下,下面谈谈你为什么没有权利自杀。
 
根据第一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按照康德老先生在《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第二批判)里的说法,不自杀是个人对于自己的完全义务,所以你不能自杀。他的不完全义务是指,你不能不提高自己。这是来自于绝对命令的要求。这种观点过于哲学,很多人并不明白。
 
第二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根据宗教的观点,你的生命(灵魂)是上帝赋予你的,你自杀是对上帝的不敬,也是一种恶,所以你不能自杀。对于中国这样的缺少宗教信仰的国家来说,这种观点,没有多少市场。
 
第三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根据功利主义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与其他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变相地等同于我们与我们有关系的其他人签订了一份社会契约,理应相互要遵守契约。你的自杀相当于违约行为,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你的主动违约给与你相关的人带来了损失,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我们无权让别人因为我们的选择而造成他的损失。这种观点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很有解释力。
 
我们经常遭遇到的问题是:自杀是否是我们的一种权利,换言之我们是否有自杀的自由?这次给本科生上课又遇到了这个问题。前一种问法的关键是关于权利的界定。如果我们搞清楚权利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界定的,那么就可以回到第三种模式来解释。现在的难题是关于自杀的自由问题(安乐死除外)。其实,这里涉及到对于自由的理解。自由总是在框架内的自由,这也就是卢梭所谓的:人生而自由然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深意所在。自由是自律的结果,而不是他律的产品。明白这些,我们还需要追问一下: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其实,对于个体而言自由更多地体现在消极自由层面,即我们不做什么的自由。好了,不啰嗦了,不论你遭遇了什么,你都无权选择自杀。上述三个理由至少有一个是符合你的吧,或者,按照中国的庸俗主义模式:你无权让那些与你有关系的人利益受损!诗人里尔克曾云:人生哪有什么胜利可言,挺住就是一切!与那些正在遭遇困境的朋友们共勉!
 
(http://blog.sciencenet.cn/u/老李)
 
[88]成金鑫
 
死亡与痛苦的比较对自杀者而言,是在潜意识中进行的。不像我们做数学题,可以量化。而潜意识就和你长期形成的观念与当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当一个社会自杀蔚然成风的时候,就说明自杀问题一定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整个社会精神痛苦的外在表现,系统性问题非局部下药能根治也。
 
博主回复:这样分析很好,关于社会问题导致的自杀,涂尔干作过分析,是以失范类型概括的,我想我们还是可以推进一步的。
 
[82]蒋迅
 
绝症在身,痛苦万分,自愿安乐死,是否应该允许?
 
博主回复:安乐死是一种很例外的情况,我个人内心里同意安乐死,但安乐死的制度设置必须严格,否则会成为杀人的借口。
 
[50]范锋贵
 
自杀是一种妥协,更是一种示威!
 
博主回复:我更喜欢把自杀看做是个体对于痛苦忍耐极限的计算。
 
[28]treesfairy
 
“人生哪有什么胜利可言,挺住就是一切。”最喜欢这句话,此乃真智慧,颇有佛学意味,对万物抱有悲悯之心。
 
博主回复:这句话我珍藏多年了,一直不舍得放弃。
 
[22]谭红朝
 
嘿嘿,根据自然法,自杀也是人的天赋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自我所有权。人能主动终结自己的生命正是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自然属性之一。
 
博主回复:呵呵,这是一个很难用三言两语说清的话题,说到自然法,我们会想到霍布斯的说法,按照我的理解,那是加法模式,而自杀却是减法模式,这还能叫自然法吗?我们的困境在于:我们总是认为生命属于自己,然后自己就有绝对的决定权,这是很可疑的问题。我们回到日常生活中看看,你是否拥有这种绝对的权利。
 
《中国科学报》 (2012-05-18 A3 博客@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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