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树平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5-15 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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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立法还要等多久
 
■王树平
 
近日,有媒体报道这样一则消息:张女士为了调养身体以备怀孕,到药店坐诊大夫处问询,并服用了药店大夫开具的中草药,结果出现先兆性流产,随后到医院检查才知道自己已怀孕4周。被迫做流产手术后,张女士将药店诉至法院索赔。最终,法院判决药店赔偿张女士3300余元。
 
这不禁让我们的本已脆弱的神经再一次敏感起来:到药店去买药,究竟能不能得到用药安全的保障?正规药店到底应该配备什么资质的药师?
 
而当前社会上,对药师的称谓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不足为过,临床药师、驻店药师、从业药师、药学咨询师……即便是专业人士都有些“吃不消”。
 
并且,认定药师的系列在不同部门也表现各异,如卫生部门的职称药师系列、SFD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业药师系列、药品生产部门的工程师系列。
 
特别是在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由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这似乎让药界看到了“新希望”,对药师执业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呼声再起。然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药师立法却仍然没有提到议事日程。
 
药师作为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职业,在药品研制、质控、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鉴于此,在世界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药师这一职业领域绝对不可以自由进入,而是有一整套对其执业资格、执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家早已制定在药师执业方面的法律。
 
而我国早在1995年10月实行首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到现在,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走过17年,但是广大药学工作者盼望已久的药师立法却迟迟没有出台。
 
过去一直认为,我国药学专业人员执业范围比较广,分布在药品监督管理、研发、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而又隶属于SFDA和卫生部两个部门主管,所以对药师执业如何管理,才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
 
而现在,SFDA已经划归卫生部管理。也就是说,卫生部已经名正言顺地成为推动药师执业立法的唯一主体部门。但遗憾的是,依旧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笔者认为,卫生部应该积极地推动药师立法,一旦《药师法》出台,卫生部完全可以通过法律,将药师的执业管理和执业监督交给中国药学会或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执行。
 
还应该注意在中、西药专业基础上,分别设立药物制备、药物经营、药物使用执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考试时进行公共课目和执业类别课目考试。这样既方便注册管理,又利于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而针对目前药师队伍人才短缺、边远地区药学人员不足的问题,则应考虑建立从业药师系列,但必须对从业药师的执业范围作出明确限制,规定其执业范围须在执业药师的监督、指导下工作,对执业药师负责,而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培训、考试和注册管理可参照执业药师管理规定进行,职称等次可按照人事部门的技工管理。
 
药师立法问题争论了很多年,也搁置了很多年。笔者再次提笔呼吁,不求“速战速决”,希望能引起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的重视。
 
《中国科学报》 (2012-05-15 B3 健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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