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英剑(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
新的一年开始,如果说对中国教育有何期望的话,我希望今年成为校车制度的建设、实施年。
不说远的,仅2011年11月份以来,国内就发生至少两起重大校车事故:甘肃正宁校车事故死亡20人,另一起发生在江苏,死亡15人。血的教训再一次告诉我们:校车制度建设并实施已刻不容缓。
表面看来,这些事故与高等教育没有直接关系,但那些殒命于车祸中的少年如果无此厄运,也许多年之后就会端坐于大学课堂之中,中国教育的问题相互关联,不会有绝对孤立的存在。
对于频发的校车事故,2011年12月11日,有关部门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我有如下看法:
第一,总体上看,这个条例过于包罗万象,显得不伦不类。既然是有关校车的安全条例,就应该围绕着“安全”二字做文章。像如何进行校车服务等,并不是非要在这里加以体现。
第二,一些涉及安全的措施过于含混。比如对于校车在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条例仅说“应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得超越。”问题是:我们现在有统一的停车示意牌吗?后方车辆若非要超越,那该如何办?作为条例,应有明确规定。
第三,该法规更多考虑的是城市的校车安全问题,这没有错。但当我们把让校车走公交车道当做解决校车安全的途径时,实际上更多解决的是交通拥堵问题。而对校车来说,真正需要的是从安全角度给予其一些“特权”。更为严重的是,条例对于情势复杂的农村校车问题语焉不详,但事实告诉我们,农村的校车安全问题要比城市严重得多。
我心目中的《校车安全条例》,既应该有宏观思想,更应简明扼要,具体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条例出台后,更应尽快改变有关的交通法规,保障条例既有法可依,也具有法律威慑力。
衷心希望在2012年,我们再也不要听到令人心痛的校车事故新闻。
《中国科学报》 (2012-01-01 A19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