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规定建立之初,为促进发明创造的产生与应用提供了客观条件上的保障,也具有保护国有资产并防止其流失的初衷;随着我国各类发明专利在数量上的突飞猛进,这一规定对职务发明积极性的掣肘也渐显。职务专利究竟该归个人还是该归集体,成为一道无法绕过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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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是促进科技发展的主要动力。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鼓励创造发明。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实施科技奖励制度,即通过自下而上的申报、评选,奖励对科技作出贡献的组织、集体,某单位或某课题组。至八十年代逐渐要求也要体现课题主研人员,对重大项目开始有并不多的奖金奖励。同时,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也相继出台了合同法、专利法等法规。在当时,可以说是极大地震动和鼓舞了科技界,促进了经济发展。

为什么要搞职务发明?官方的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发明创造的产生与应用。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不仅需要知识和技巧,同时也有赖于有效的组织管理、团队合作以及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的支撑。这使研发人员独自进行发明创造的可能性大为降低,而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则大幅度增长。因此,通常仅凭发明人个人能力难以完成具有现代意义的发明创造,尤其是高科技发明。于是,便有了《专利法》的第6条规定。刘闻铎:创新的权利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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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流失不止

我国专利法与合同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大概同时制定的,具有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初衷,我国第一任国家专利局局长黄坤益在实施专利法之初曾经撰文:“专利权是一种财产,这种财产权的确定必须同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相适应”,需要通过立法防止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流失。现在过去了三十年,企业所有制发生了变化,三十年来并没有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到发明人手上的动态。相反,据披露许多企业高管层监守自盗卷款外逃的案件却很惊人。刘闻铎:人身依附与分蛋糕

 

质量良莠不齐

现行的制度下,发明人失去对自己成果的把控,专利授权后获得的奖励很少,往往不会拿出最好的想法贡献给单位(好的想法可能私下拿去跟企业合作),多数人只拿出很一般的想法申请专利,由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全部是单位出,发明人不会考虑专利不能转化应用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要能授权,能得到单位的奖励和完成单位科研分,就行了,不会对专利质量有足够的追求。单位因为不熟悉技术,也难以把握专利的质量。叶建军:也说职务专利

 

专利转化不力

我国科研成果转化超难,问题在于没有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现行法规(即当前管理层插手改革的法规)下没有阶段性技术的市场(即早期技术太不值钱)。从发明到产业是一场接力赛,阶段性技术的交易机制的缺位使得我国的科技产业只有第一棒(研究型大学)和第四棒(生产厂);缺少以胜率而非成功保证为玩法的风险投资,缺少以阶段性技术为产出的创业公司。金拓:关于研究型大学的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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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资”

一件发明一旦定性为职务发明,单位就拥有了完全的控制权,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实施以后可以给与一定报酬,也可以借助强势地位,分文不予。企业真的很负责的管理具体专利项目吗?未必!但凡像样的大一些的发明都是发明人多少年钻研思考的结果,换一个人,到了企业管理层很难掌握项目的深层次和外延的内容。有些在进行的课题发明人离开无法继续,只好提前放弃。有统计,某高校因为发明人出国、退休等原因提前放弃的专利占20.93%。

凡是权利单位都特别爱好,把专利权争到手,就不让发明人再插手了。有许多专利即不实施也不推广,甚至很快就不交年费而作废了,前功尽弃,所谓的知识产权打了水漂。刘闻铎:都是纸上蛋糕惹的祸

专利权属于单位,也极易滋生腐败。在申请环节,单位头头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权力搭便车,没有任何贡献也作为发明人,霸占了部分发明权;在转让环节,单位头头也很容易利用自己的决定权,获得好处。叶建军:也说职务专利

无疑,发明创造是依附于人的,如果人为地割裂这种关系,而把发明权归属于单位,有违这一关系的实质。凡是像样的发明都是发明人多少年钻研思考和经验的积累,许多项目不是像简单的机构或很直观的外观设计那样一目了然。刘闻铎:人身依附与分蛋糕

 

姓“社”

发明创造是哪里来的,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究其来源,一是与单位交给的任务有关,因此,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二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也是发明产生的条件。与单位交给任务相关就是与专业挂钩了,一般跑不出这个圈。第二个圈就是物质条件,也看似有道理,让人说不出话来。如果要追根问底,为什么一个人能搞发明,是与党和国家培育和学校老师教育分不开的,发明的专利权就应该归党和国家或学校和老师。

我国的专利权归属问题的规定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和集体主义思维有关。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从属于单位长大的,八十年代以前居住,上学,结婚,生孩子甚至买车票,住店都必须经过单位同意,要由单位开介绍信。好像单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游离于单位之外的个人都是不可靠的值得怀疑的。人身依附的观念已经深入到每个人和各个单位领导人的脑海里。人都属于单位所有,你的思想你头脑里的东西当然属于单位。刘闻铎:人身依附与分蛋糕

要体现对发明人的尊重,名誉权可归个人,奖金也给个人。但它被商业利用的权益还是要考虑支持项目的单位。否则,哪个单位会支持专家做创新呢?特别是许多创新研究需要付出特别高的代价,往往未必成功,还需要团队合作,专利注册,保护、提升技术和复合技术,推广技术过程也有风险,等等。这些背景条件往往是必须的条件,往往个人也是承受不了的。陆玲:参与专利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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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统一

专利的发明人和权利人应该统一,即发明人就是权利人,不应该分离;更不应该让单位当发明人。 至于利益的分配,个人以为,单位占30%以下比较合理。因为专利权属于个人以后,专利申请、申请费用的承担、专利转让都是个人的事情,这些环节是要花钱费时间的。单位只在有利益时,出来分一点利益,当然不应该多分。垃圾专利就会大为减少,申请专利的费用和风险都在个人。对于国家和政府及单位,因为垃圾专利的减少,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对于个人,获得了专利的控制权,在应用转让上的积极性会更高,一定会在提高专利质量的同时,提高应用转让率。由此,可取得不错的利益兼顾。叶建军:再说职务专利

 

三权分立

专利权在实际操作中分为三个不同的权利是合法、合理、合适的。三个权利分别为转让权(licensing right)、利益分享权(shop right)、和发明署名权(publicity right)。

关于发明署名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专利法有着相当一致的规定:发明人必须是对该项发明有着创造性贡献(而不是其他贡献)的自然人。没有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单位领导充任发明人不但违法,而且毁坏一个有价值的专利。

关于利益分享权,任何有着任何实质性贡献(包括非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均有权享受发明中相当其贡献的权益。

转让权(或曰操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技术转让或由发明团队主导,或由研究型大学主导,可称之为成果转化的“散养”和“圈养”。选择散养还是圈养因地点、单位、项目等条件而异。金拓:关于研究型大学的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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