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金武 臧桂笛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7/3 16: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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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保护形势严峻,期待良法促进善治

 

我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为全球做出了榜样。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CUN)在2016年发布的“受威胁物种红色名录”中,大熊猫的濒危等级从濒危下调为易危,彰显了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成就。

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在近日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共同主办的“野生动物保护良法善治”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动物受威胁程度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欠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统领性法规,拯救濒危物种将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艰巨任务,要通过完善系统性法规体系,以“良法促进善治”。

部分濒危物种生存状况显著好转

濒危、极危、野外灭绝、灭绝,每一个词的背后都代表着成百上千种物种的逐步减少直至消失灭绝,全球物种正在以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衰退。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生态保护项目主任华宁表示,今年生物多样性国际日的主题“我们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突出的是“人”,人与所有物种生生与共,保护生物多样性就等于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基础和人类生存发展基石,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蒋志刚介绍,我国自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一些中国濒危哺乳动物的生存状况得以改善,特别是大熊猫、藏羚、麋鹿的生存状况显著好转。

在2016年9月第6届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上,IUCN发布了2016版受威胁物种红色名录,其中大熊猫的濒危等级从濒危下调为易危,说明了我国大熊猫的灭绝风险正在下降,生存状况显著好转,这是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果的有力证明。

蒋志刚表示,我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在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我们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我国在1989年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1992年6月签署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首批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为全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了榜样。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生物多样性研究、生物多样性调查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尽管我们现在还面临着比较严峻的保护形式,但是在过去40年的保护行动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效果。”蒋志刚表示,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自然保护系统,保护了大部分濒危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生境,它们的总群正在恢复。

警惕第六次物种大灭绝

地球数十亿年的生命演化过程中,生物多样性在受到地球环境变化的影响的同时,也在影响着地球环境的演化。如今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气候环境的变化、偷猎盗猎活动的猖獗,全球近 1/8 物种面临灭绝威胁,其中有33%的珊瑚礁和1/3以上的海洋哺乳动物受到生存威胁。

IUCN的评估数据显示,在各自种群的易危、濒危、极度濒危三个衡量标准占比中,哺乳动物几近灭绝的比例达22%、鸟类占14%、爬行类占29%、两栖类占31%、苏铁类的占比最高已经达到了64%。

上世纪90年代,肯尼亚著名古生物学家理查德·利基提出了第六次物种大灭绝概念,自此这个事关人类命运的话题就一直受到科学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蒋志刚表示,中国也有一些发生第六次大灭绝的征兆。长江物种灭绝的多米诺骨牌开始倒下,白鲟、白曁豚、江豚等数量下降十分明显;中国两栖动物受威胁比例最大估计比例达47%。

此外,食物链顶级捕食者也面临灭绝或濒临灭绝的风险,新疆虎1916年灭绝、华南虎功能性灭绝、孟加拉虎和印支虎等濒临灭绝;中国有蹄类中,大批草食动物如高鼻羚羊、普氏原羚、麝等灭绝或濒临灭绝,

“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系统。”蒋志刚表示,鉴于中国生物区系的独特性、重要性和多样性以及中国地形地貌的复杂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中国动物受威胁程度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如何拯救濒危物种将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艰巨任务。

让法治更精细化体系化

蒋志刚强调,《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关重要。

对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也表示,法律法规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外在的保障,但是它是以生物多样性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

国际社会关于物种的保护,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海洋法公约、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以及湿地公约等。“这些公约在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秦天宝指出。

秦天宝表示,我国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也已经取得了较好的进展。我国设立了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长江保护法、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野生动物法等,“我们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和政策,正在越来越多地跟国际社会接轨,形成了具体的保护原则和规划。”

“但在精细化、体系化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所欠缺。”秦天宝表示,因为生物多样性问题比较复杂,涉及的面比较广,目前整体的法律法规框架还比较分散,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能设置有一些交叉和重叠的,影响了法律法规效能的发挥。

此外,在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过渡不是很顺畅,有些行为没有行政违法应有的“先期处罚”,就直接进入了刑法手段。“刑法手段的保护还需要再进一步的优化。”秦天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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