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湃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0/9/15 16: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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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研究生导师行为需“综合治理”
 
 
近日,教育部对全国政协一项有关导学关系异化的提案答复引起了广泛关注。答复中教育部指出,将“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毕业时间”等。
 
主管部门对于导师行为的规范明确指向了近年来造成导学关系异化的诸多现象。而在笔者看来,导师行为失范并非简单的管理问题,更不仅仅是导师个人的师德问题,而是研究生教育的“综合治理”问题。
 
首先,少数导师行为的失范与其个人因素有很大关系。比如,除众所周知的师德问题外,如果导师的某些个体能力(包括研究能力、指导能力和管理能力等)欠缺,在学生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就很容易造成其行为的失范。再比如,师生之间是需要有一定“个性匹配”的。当一位“权力控制”型的导师遇到“自由散漫”的学生,冲突的种子就有可能埋下。
 
学术地位不高的导师往往对于成果的渴求更高,出现导学问题的风险相对更大。学术发展无望的导师可能会偏向追求经济利益,更可能导致其行为失范。
 
其次,研究生教育具有“教育+知识生产”的特殊性。后者让导学关系具备了一定功利性,也使得导学沟通更加个体化和具有隐蔽性,这为指导行为失范提供了土壤。
 
在教育和生产功能方面,教育效果滞后且不一定直接有益于导师,生产功能则立竿见影。因此,导师很容易重视后者而忽略前者,甚至直接拿后者替代前者。两者的边界在实践中是模糊的,平衡的把握往往只在导师的一念之间。
 
此外,导师指导行为由外在情境以及与学生的互动共同塑造。外在情境中,文化、制度、学科与评价环境等都具有极强的规训作用。
 
这中间,中国传统的“尊师重教”文化要求学生应该“听话出活”,而导师对学生不满意,骂几句似乎也合情合理。从制度环境看,我国博士教育仍然带有师徒作坊的性质。学生换导师很难,反之亦难,招生以及分流退出机制也不完善,这些均造成了导师行为的负面影响容易被放大。从学科环境看,研究生承担横向课题任务司空见惯,但如果没有适当的约束,则容易使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从评价情境看,导师是以学术锦标赛参加者的角色应对外在评价,这很容易驱使导师以不适当的方式对待研究生。
 
显然,导师行为失范并非简单的管理问题,更不仅仅是导师个人的师德问题,而是研究生教育的“综合治理”问题。具体而言,需要构建“预防为主、有规可依、不敢违规、不需失范”的导师失范行为治理机制。
 
首先,需要有的放矢地针对导师开展预防。针对因导师个体能力限制可能引起的失范,需要采取培训学习、导师交流分享等形式开展干预,尤其是针对指导经验不足的年轻导师。这方面的工作有很多培养单位在做,但在导师需求的精准满足、多层次常态交流平台的构建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至于个性心理不匹配可能导致的失范,则需要创设导学关系确定前的缓冲期,鼓励师生提前相互了解。同时,需要注重心理问题调适,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建章立制需要“有规可依”“有范可循”。在“规范”一词中,规是指明文确定的不可突破的底线;范则指约定俗成的标准。目前,我们的规范制定仍然不够——讲“范”的多,谈“规”的少;讲道德规范的多,谈行为规范的少。例如,个别导师设立的一些实验室“土规定”(如让学生24小时待命)显然不符合规范,这时就需要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研究的特点,制定符合基本劳动法的底线规则。
 
在制定规范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要明确违规的惩罚措施,让导师清楚红线所在以及越线的成本和后果。二要注重他律和自律的结合。
 
学术共同体有自律的传统,对于什么事情不该做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有共识。导师行为规范虽然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但也需要导师的参与和支持。
 
第三,实现教育、生产功能各安其位。教育与生产功能错位是导师行为失范的基础性原因。因此,尽可能降低生产功能的功利性,是减少导师行为失范的釜底抽薪之举。绝大多数世界一流大学并没有规定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论文,甚至认为在积淀不足的条件下,过早发表论文是一件坏事。在这些体系中,有特定产出要求的知识生产功能主要由博士后等专职科研人员承担。如果博士生承担其论文之外的科研任务,导师需要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最后,改善导师所处的学术环境。如前所述,学术大环境是导师行为失范的重要助推因素。传统师徒文化环境的改变最难,只能尽可能去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传统师徒制的有利因素;同时确定不可触碰的底线,还可以签署导学契约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制度环境的改变是教育管理者大有可为的地方。这些制度环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赋予导师充足全面录取权的招生机制、不合格导师的退出机制、团队指导机制、导学问题关键指标预警机制、导学冲突救济机制等。
 
在完善制度环境时,切忌大而化之和简单粗暴,防止无法落实。学科环境很难改变,但总结并明示各个学科容易出现的导师行为失范风险点是可以起到预防作用的。评价环境的改变则需要特别注重聚焦人才培养质量。不能把论文作为教育成果的唯一指标,要注重过程质量监测、关键节点评价以及发展性增值评价。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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